A和B是合作伙伴,由A替B尋找有意買春的客人,並且由A負責開車,將B送至客人指定地點進行性交易,然後A和B再對所得金錢拆帳。
一日,A接洽到C有意進行性交易,於是由A開車載送C至套房與B進行性交易完成。
本案中,ABC三人均已滿18歲以上。
在《介紹性交易[1]》一文中我們介紹了性交易的內容,接下來我們看看在上面案例中每個人會分別受到什麼法律的處罰。
B作為性工作者,在我國法律上沒有太多處罰,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2]對性交易處罰,處3萬元以下罰鍰。而C身為嫖客,會和B受到同一條法律的處罰而面臨罰鍰。
A雖然沒有進行性交易,但是負責接送和尋找客人,傳統上稱之為皮條客或馬伕。對於介紹他人進行性交易而獲利的人,犯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3]「媒介性交或猥褻罪」。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也稱「社維法」)第81條中,也對媒介性交易加以規定,因此A同時觸犯了刑法和社會秩序維護法[4]兩個法律。
為了避免一事二罰(一個錯誤被處罰兩次)的情況,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本文[5]規定同時觸犯刑事法和行政法,依刑事法處罰。社會秩序維護法屬於行政法,如果受刑法處罰,則不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反之,如果沒有受刑法處罰[6],則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
雖然現今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已規定只要在性交易專區[7]中進行性交易就不受處罰,但是我國各地方政府目前都還沒設置性交易專區,該條文的免罰條件無法成立,所以目前性交易仍受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B滿18歲的話,A觸犯的是刑法和社會秩序維護法,而C觸犯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但是若B的年齡未滿18歲,則會變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案件,使用的法律和所面臨的處罰將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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