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承接前文[1],並且專文討論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對於性交易的規定。
新聞上時常看到警察破獲應召站,並且抓到嫖客、應召女的新聞。在一般人的觀念之中,警察「破獲」、「開罰」似乎是非常嚴重的罪名,甚至會留下「前科」等非常不名譽的紀錄。
性交易的處罰是否真的如此嚴重?必須看警察開單處罰時所依據的「社會秩序維護法」(一般簡稱社維法)的性質和內容來看。
警察對於性交易的處罰依據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第80條[2]和第81條[3],處罰對象是性交易的當事人(娼和嫖)、以及媒介者(皮條客、雞頭)。雖然條文中有對於性交易不予處罰的例外規定,但是必須是性交易發生在性交易專區內[4]。我國目前沒有設立任何的性交易區域,因此不適用免罰的規定。性交易仍會被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原條文[5]僅處罰性工作者而不處罰嫖客(也就是所謂的罰娼不罰嫖),在大法官解釋[6]之後,修改成在性交易區域外進行性交易者皆處罰,採取娼嫖皆罰,不管是嫖客還是性工作者皆會被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性交易的處罰是3萬元以下的罰鍰[7],對於仲介性交易者最重可以處5萬元的罰鍰和最重5日的拘留[8]。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性質是行政法,警察做成的處分是行政處分,而非法官的刑事判決。
說簡單一點,因為性交易被罰錢,其實就跟闖紅燈超速的罰單一樣,繳納罰鍰即可。
而所謂的前科,不管是指「警察刑事記錄證明」還是「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都必須要有刑事紀錄或是訴訟至高等法院的紀錄。但社會秩序維護法屬於行政法規,性質與刑事法規不同,再加上本案沒有涉及高等法院,因此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性交易案件不會產生記錄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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