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性騷擾?肢體接觸和言語騷擾都算嗎?

刊登:2018-12-13・最後更新: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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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什麼是性騷擾?||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圖1 什麼是性騷擾?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性騷擾是指違背他人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相關的行為。(見圖1)

一、性騷擾可以依行為的方式分為利益交換型的性騷擾,與冒犯型的性騷擾[1]

(一)利益交換型的性騷擾

順從或拒絕性騷擾行為,可能影響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

例如,雇主A告訴員工B,只要願意和A去旅館過夜,就將B升為部門主管。或是雇主C暗示員工D,不替C性招待客戶就降為最低職等或免職。

(二)冒犯型的性騷擾

不管是用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任何方式,造成他人與性相關的恐懼、被冒犯感受,或是影響他人工作或正常生活,都構成性騷擾。

例如,A在工作場合傳送裸照、色情連結給其他同事;或是B在路上擅自觸碰C的隱私部位;或是D隨意探詢他人的性生活,這些情形都可能構成性騷擾。

二、不論是肢體接觸,或是言語騷擾,只要與性相關而違背他人意願,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例如,A瘋狂追求B,時常傳送告白或是意圖發生性行為的簡訊給B,即便在B明確表示困擾以後仍不罷休,更在網路上散播使人誤會A、B已經在一起,並且B已懷上A孩子的訊息。雖然A並沒有進行肢體碰觸,但A的言語與性相關,違背B的意願,並影響了B的日常生活,因此構成性騷擾[2]

更直接的案例,例如C在路上碰到不認識的D,問:「你有在賣嗎?」,這種暗示對方有在進行性交易的言語騷擾,也構成性騷擾[3]

三、

對他人性騷擾,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4]可以由主管機關(縣市政府)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性騷擾的過程中觸碰到被害人的隱私部位(例如: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5]

 

註腳

  1.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2.   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71號判決
  3.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99號判決
  4.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5.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I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II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其他身體隱私處,我國法院判決認為包括肩膀、背部、腰部,參考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8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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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1-02-13 08:46:50
兩方不愉快說自己有錄音,疑似將來會控告我性騷擾,請問法律有說幾年內不提告的話,就會失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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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靜媛(一般會員) 2023-10-12 14:05:38
2年前在工廠
第五條.騷擾防治法第25條在工廠碰到外勞正面貼在整只左手背觸及肩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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