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是指違背他人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相關的行為。(見圖1)
順從或拒絕性騷擾行為,可能影響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
例如,雇主A告訴員工B,只要願意和A去旅館過夜,就將B升為部門主管。或是雇主C暗示員工D,不替C性招待客戶就降為最低職等或免職。
不管是用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任何方式,造成他人與性相關的恐懼、被冒犯感受,或是影響他人工作或正常生活,都構成性騷擾。
例如,A在工作場合傳送裸照、色情連結給其他同事;或是B在路上擅自觸碰C的隱私部位;或是D隨意探詢他人的性生活,這些情形都可能構成性騷擾。
例如,A瘋狂追求B,時常傳送告白或是意圖發生性行為的簡訊給B,即便在B明確表示困擾以後仍不罷休,更在網路上散播使人誤會A、B已經在一起,並且B已懷上A孩子的訊息。雖然A並沒有進行肢體碰觸,但A的言語與性相關,違背B的意願,並影響了B的日常生活,因此構成性騷擾[2]。
更直接的案例,例如C在路上碰到不認識的D,問:「你有在賣嗎?」,這種暗示對方有在進行性交易的言語騷擾,也構成性騷擾[3]。
對他人性騷擾,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4]可以由主管機關(縣市政府)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性騷擾的過程中觸碰到被害人的隱私部位(例如: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5]。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