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性騷擾的當下該怎麼辦?

刊登:2018-12-15・最後更新:2022-11-21
本文

違背他人意願,而與性有關的騷擾、冒犯都屬於性騷擾。被性騷擾的當下,被害人應該優先保護自己,並可以採取下列行動:

一、表明「不願意」

性騷擾的成立,以「違背他人意願」為條件[1]。因此事後追究責任時,對方的行為是否違背被害人意願就是一個需要證明的事項。

被害人應在當下明確表達自己的不願意,警告對方已構成性騷擾、將提起申訴或告訴,並且將這一個過程都用錄音、錄影的方式留下紀錄,避免對方用「不知違反意願」為藉口逃避責任。

二、蒐集證據

任何申訴、檢舉或提告,都應該有足夠的證據,才能向主管機關或法院證明性騷擾舉動存在。被害人可嘗試盡速蒐集證據,以利日後追究對方責任。

例如,以簡訊、電話進行性騷擾者,被害人可留存簡訊、電話內容;如果是肢體碰觸的性騷擾,當事人可嘗試於報案時請求警察採集證據(例如指紋、DNA)。

如果是無法蒐集物證的突發事件(例如以言語騷擾、襲胸等),可嘗試尋找當下附近有無證人,足以證明加害人的性騷擾行為。

如果找不到證據也不要放棄,還是可以申訴、提告,憑藉自己口述,等到日後對簿公堂時取信於主管機關、法官,證明對方有性騷擾[2]

三、盡快申訴、報警與提告

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3],性騷擾他人處1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罰鍰,如果涉及肢體碰觸,更可能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4]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判決中常見性騷擾加害人辯解:「假如性騷擾真的存在,被害人應立即報警,而不是等待一段時間後才報警。」雖說這種理由法官不見得會接受,但為了讓加害人沒辦法卸責,並確保證據不會消失,建議被害人碰到性騷擾盡快申訴或報警,不要拖延或姑息。

註腳

  1.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2.   例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1818號行政判決,本案原告依靠自己陳述,也獲取主管機關與法院的信任,加害人最終敗訴。
  3.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4.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I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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