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背他人意願,而與性有關的騷擾、冒犯都屬於性騷擾。被性騷擾的當下,被害人應該優先保護自己,並可以採取下列行動:
性騷擾的成立,以「違背他人意願」為條件[1]。因此事後追究責任時,對方的行為是否違背被害人意願就是一個需要證明的事項。
被害人應在當下明確表達自己的不願意,警告對方已構成性騷擾、將提起申訴或告訴,並且將這一個過程都用錄音、錄影的方式留下紀錄,避免對方用「不知違反意願」為藉口逃避責任。
任何申訴、檢舉或提告,都應該有足夠的證據,才能向主管機關或法院證明性騷擾舉動存在。被害人可嘗試盡速蒐集證據,以利日後追究對方責任。
例如,以簡訊、電話進行性騷擾者,被害人可留存簡訊、電話內容;如果是肢體碰觸的性騷擾,當事人可嘗試於報案時請求警察採集證據(例如指紋、DNA)。
如果是無法蒐集物證的突發事件(例如以言語騷擾、襲胸等),可嘗試尋找當下附近有無證人,足以證明加害人的性騷擾行為。
如果找不到證據也不要放棄,還是可以申訴、提告,憑藉自己口述,等到日後對簿公堂時取信於主管機關、法官,證明對方有性騷擾[2]。
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3],性騷擾他人處1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罰鍰,如果涉及肢體碰觸,更可能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4]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判決中常見性騷擾加害人辯解:「假如性騷擾真的存在,被害人應立即報警,而不是等待一段時間後才報警。」雖說這種理由法官不見得會接受,但為了讓加害人沒辦法卸責,並確保證據不會消失,建議被害人碰到性騷擾盡快申訴或報警,不要拖延或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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