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能收集什麼證據?加害人要負什麼責任?

刊登:2018-12-15・最後更新: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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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加害者,需承擔行政罰鍰、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要追究加害者的責任,證據的蒐集就會是一個重要的工程。(見圖1)

圖1 性騷擾他人要負什麼責任?||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圖1 性騷擾他人要負什麼責任?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一、加害者的責任

性騷擾的加害者,原則上要受罰鍰處罰,如有肢體碰觸身體隱私部位,則加重成刑事處罰[1]。受害者可以先向主管機關(縣市政府[2])或是警察局報案,由主管機關成立的性騷擾防治委員會[3]進行性騷擾的事件調查並開罰;如果涉及刑事案件,則可於報案時一併提出告訴,請求檢警機關追訴加害者的性犯罪。

被害人也可以針對性騷擾行為對加害者提起民事的賠償訴訟,要求加害者承擔損害賠償。

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4],對他人性騷擾者應負擔賠償責任,被害人也可以對非財產上損害請求賠償(例如:精神賠償)。過往判決最高精神賠償額有20萬元至30萬元不等,視個案情形而定[5]

二、性騷擾的證據蒐集

性騷擾的證據,包含物證與人證,人證又可以分為自己的證詞,與其他證人的證詞。

(一)物證

由於物證具有客觀性,在判決上會比較有利。

當事人可以嘗試蒐集的物證包含:

1. 監視錄影器的畫面[6]

例如捷運上觸摸臀部、腰部的性騷擾,除了被害人自己遭到性騷擾的證詞以外,也有案例是提出捷運監視器的畫面佐證被害人陳述的真實性(加害人確實有靠近、被害人陳述與畫面相符),加強法官對性騷擾存在的確信。

2. DNA或指紋證據[7]

有些判決中也出現利用DNA、指紋作為證據。受害者可以在報案時一併請求警方調取、採證。

(二)人證

例如公車上發生性騷擾,雖然沒有人看到性騷擾的行為,不過司機看到案發後被害者與加害者的對質畫面,因加害者被質問後扭捏回應的態度,不像是被誣陷,司機證詞可以做為法官判斷的參考[8]

即便只有證詞,有時也能取得主管機關或法官的信任,認定性騷擾事實存在。例如有些判決會認為,被害人與加害人素來沒有恩怨嫌隙,沒有捏造事實來誣告加害者的動機,於是相信被害者陳述[9]

三、蒐證與提告越早越好,以免影響自己權益

蒐集證據與提告都講究時效性,例如證詞、物證都容易因時間經過而提高蒐集難度;提告則有法律的時間限制[10]。因此,當事人應於性騷擾發生後盡速完成證據的蒐集以及申訴、提告的程序,以免超過時效影響自己的權利。

註腳

  1.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第22條
  2.   性騷擾防治法第4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3.   性騷擾防治法第6條
  4.   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
    I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II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5.   例如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62號民事判決,判賠30萬;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514號民事判決判賠25萬元。不過,此兩案的當事人都因性騷擾行為影響身體健康,可能因此導致賠償金額較其他案件來得高。
  6.   例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49號行政判決
  7.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661號刑事判決,審判中有提出DNA證據。
  8.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400號刑事判決
  9.   例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1818號行政判決
  10.   例如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依照民法第197條時效原則上僅有2年;刑事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應該在6個月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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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4-07-13 18:39:50
請問職場性騷擾申訴案雇主若未盡管理人義務證據保全致證據之一部滅失,可如何向雇主究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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