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1],對他人性騷擾,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了請求醫藥費賠償(例如至精神科就診創傷壓力症候群治療),也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此外,如果性騷擾同時損害他人名譽,受害者也可以向法院訴請「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例如常見的登報道歉、上網公告道歉等。
因此,性騷擾受害者可以起訴向加害者請求損害賠償,以及回復名譽的措施。
例如在判賠30萬元的案件中,實際加害情形是連續撥打電話傳達性騷擾內容,雙方的社會經濟地位較高(皆為教授),收入不低(加害者收入約30萬元),讓受害者罹患憂鬱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綜合判斷後賠償金額較高[3]。至於判賠5,000元的案件,實際加害情形是傳送性騷擾內容的簡訊,雙方的社會經濟地位一般(分別是直銷業務與工廠員工),收入一般(加害者月收入近4萬),受害者雖然主張有罹患憂鬱症但沒有提出證明,綜合判斷後賠償金額不如其他案件高[4]。
例如另一件判賠30萬元的案件中,實際加害情形是強吻與強抱,雙方的社會經濟地位一般(鐘錶店的雇主與員工),收入一般(加害者收入近4萬),但受害者因性騷擾而服藥自殺未遂,影響神經運作與工作能力下降,更觸發癲癇,需要持續治療,綜合判斷後賠償金額較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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