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性侵害,要怎麼處理和保護自己?

刊登:2019-01-19・最後更新:2022-11-21
本文

一、若發生性侵害案件,當務之急是確保自己的安全

性侵害案件的發生,有可能屬於隨機暴力事件,也有可能是朋友或近親濫用你的信任來傷害你。

若屬於隨機暴力事件,受害者應盡速報警,尋求警方庇護與製作筆錄;若是配偶、近親或是其他親密關係,不論是現任或前任,除了報警以外,還可以嘗試向法院聲請保護令[1],暫時隔離危險[2]

二、不更換不清潔,盡速前往醫院治療、驗傷蒐證

性侵害案件往往具有隱密性,事發當下可能處於暗室或無人經過的處所,除了使得受害者孤立無援,也使得犯罪的證明相對困難。

受害者在確認自己安全以後,即便心理、生理上有諸多不便與痛苦,建議不要優先清潔和更換衣物,直接前往醫院。目的除了治療傷勢以外,也一併驗傷、取證,以利日後提出告訴、追究加害者責任。

依照經驗,清潔後難以取得有利證據,若涉及藥物性侵,約莫3至4日即由身體自然代謝,無法採集相關證據,因此建議受害者在案發後盡速到醫院進行治療、驗傷與取證。驗傷或其他健保不給付的醫療項目,目前各地政府大多有立法補助費用[3],受害者無須擔心。

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4],所有採證都需要經過受害者同意。採證的過程包含採取衣物上的細微物證、私密部位的異物或毛髮、陰道、肛門內的檢體等,以及針對外傷的照相取證。若涉及藥物性侵,可能還會進行血液尿液的採集。雖然過程可能艱辛或帶來二次傷害,但還是建議受害者選擇同意,證據越充分,越有可能追究加害者的責任。

三、整理蒐集證據,提出刑事告訴與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性侵害加害者除了刑事上要承擔犯罪責任,民事上也要承擔對受害者造成的財產、健康、精神賠償責任。

受害者在上述程序以後,可整理相關證據,例如驗傷時獲得的毛髮、檢體證據,或是在案發後曾聽你陳述事件事實的近親好友,作為補充你證詞的人證,向警察機關、檢察機關提出告訴,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其次,整理相關的醫療單據,一併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索取醫療費的支出以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四、尋求支持與幫助

除了向檢警、法院提出法律追訴程序,過程中也可以向各地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尋求社工的幫助,我國還有如勵馨基金會提供各地性侵受害者後續協助。

最有效的或許是親友的支持,受害者如果有需要也不要害怕尋求幫助。法律程序只能替你爭取法律權益以及追究法律責任,但時光不會倒流,性侵害案件發生後,如何撫平傷痕、繼續走下去才是最重要的。

註腳

  1.   保護令依照時間長短、保護內容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若情況不危急,當事人可自行向法院聲請;若情況危急,當事人應盡速報警或尋求各地家防中心協助,由檢警機關與政府替您聲請緊急保護令,不分晝夜、假日皆可聲請緊急保護令。詳細請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
  2.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條,檢警機關認定犯嫌重大時,即便不聲請保護令也能暫時拘提加害人,藉此保護被害人。
  3.   例如: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4.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
    I 對於被害人之驗傷及取證,除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之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經被害人之同意。被害人為受監護宣告或未滿十二歲之人時,應經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有無不明、通知顯有困難或為該性侵害犯罪之嫌疑人時,得逕行驗傷及取證。
    II 取得證據後,應保全證物於證物袋內,司法、軍法警察並應即送請內政部警政署鑑驗,證物鑑驗報告並應依法保存。
    III 性侵害犯罪案件屬告訴乃論者,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時,內政部警政署應將證物移送犯罪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管,除未能知悉犯罪嫌疑人外,證物保管六個月後得逕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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