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檢警機關的即時庇護、保護令的隔離手段以外,性侵案件的偵查、審理過程中也有其他保護被害人的措施。(見圖1)
一般刑事案件的偵查與開庭過程都是單獨進行,但顧及性侵案件對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傷害與壓力,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稱性防法)第15條第1項[1]特別規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都可以在偵查、審判中陪同在場,並且可以參與討論、陳述意見,作為被害人的支柱,協助被害人渡過偵查與審判過程。
社會的異樣眼光及輿論壓力,對被害人的傷害不亞於性侵行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設立各種保密規定,讓被害人不須在鎂光燈下承受更多傷害。
保密規定包含:
在醫療院所的診療過程中,必須有護理人員陪同,並且在保障被害人隱私的環境中進行[2]。
我國的法庭審理過程原則上是公開進行,任何人都可以參加、旁聽法院中各個審判過程,僅有少數案件是秘密進行。
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8條[3],性侵害案件就是例外需要保密的審判案件。除非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審判法庭的門口將會緊閉,任何人皆不得進入旁聽。
性侵案件發生時往往招惹新聞媒體湧入大肆報導,不僅侵犯被害人隱私,也造成心理壓力。因此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規定[4],除非被害人、檢察官或法院認為有必要公開,任何人都不可以用紙本、廣播電視甚至是網際網路報導、揭露涉及「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認被害人身分」的資訊。如有違反,政府可以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之1[5]裁處罰鍰來阻止散布行為。其中,「足以辨認被害人身分」的資訊例如,媒體不能在報導中洩漏被害人就讀的學校名稱與學號,因為這些資訊都能讓人輕易的搜尋到被害人的身分。
上述二、(二)提到的審判過程,讓被害人必須重新面對加害者,但不是每個被害人都有強大的心理素質能夠面對面追究對方責任。因此,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條[6]規定,被害人可以向法官聲請「隔離訊問」,例如在審判的法庭之外進行訊問,或是透過影音進行遠端訊問,藉此與加害者隔離。
法官依照個案情形,也可以主動選擇隔離訊問,不需要等待當事人聲請。
不是每個加害者都會主動認錯,許多性侵案件中的加害者會找藉口或說謊狡辯,甚至是透過言語攻擊被害人的方式來嘗試自清。
為了避免法律上的攻防變成對被害人的攻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條允許法官可以禁止加害者以及律師在作證時質問被害人,也禁止加害人利用「性經驗」的相關證據作為法律上攻防的手段。例如,加害人不能在訴訟中說「被害人性關係複雜,生性放蕩,是他勾引我的,我沒有強迫他」來狡辯。
此外,如果加害人或辯護人想要透過性別來羞辱歧視被害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條之2[7]更是強制法官不能放任加害者的性別歧視,必須禁止這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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