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雷皓明(認證法律人)
、 張學昌(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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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職場性騷擾?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1]規定,在執行職務中被「任何人」以性相關的行為、言詞進行侮辱或冒犯(冒犯型性騷擾)或是被「雇主」以性相關明示、暗示作為影響工作條件的行為(利益交換型的性騷擾)都構成性騷擾。
性相關的行為或言詞,例如肢體觸碰[2]、撫摸[3]、強烈追求的舉動(不時傳訊息告白、跟蹤[4]),或是使用具有性意味的文字(例如「慰安婦、慰安[5]」),這些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職場性騷擾與一般性騷擾的本質並無太大差異,僅是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具有職場或勞雇的特色。(一般性騷擾的定義,請參考另一篇[6])
二、法院如何認定職場性騷擾?
具體行為是否屬於性騷擾,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2項[7]規定,需要根據個案的事發背景、工作環境與當事人使用的言詞舉止進行判斷。即便個別舉動屬於一般人正常互動範圍(例如觸碰到手臂),但從時間上觀察具有性意味、冒犯性,就是性騷擾。
例如追求下屬,時常藉遞交文件時碰觸手臂、還說可以幫忙按摩肩頸,經拒絕後仍不罷手[8],追求的相關舉動就構成性騷擾。
三、
受害者若遭遇職場性騷擾,可依照公司內部的性騷擾檢舉程序處理,或向各地政府的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出檢舉,請他們調查並開罰[9];另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10],受害者除了向加害者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雇主連帶負賠償責任。如果性騷擾行為涉及觸碰、撫摸,屬於較嚴重的性騷擾行為,受害者更可以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請求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11]。
平常也會一直美女美女的叫,一位7十多歲有家室的人,實在有點怪異。
他加工我的照片回傳給我,最近上課練習時,還傳女同事的照片給我,我真擔心他把我的照片亂傳。
再來最近,也會約我吃飯,但,因為都是只有我們兩個(沒有其他學員),所以我都理由回拒他。。。。。
基於
(1)他在我們單位很有名
(2)他輩分高
(3)因為他是我們的學員,所以有點遷就他,不好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