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跟蹤怎麼辦?

刊登:2019-02-27・最後更新:2022-12-13

案例

A小姐長相清秀、身材高挑,且因為個性隨和,因此人緣極佳,在公司裡面相當受到歡迎,愛慕及追求者也多,尤其是隔壁部門的B先生更是猛獻殷勤、瘋狂追求,雖然A小姐已多次明白表示希望B先生停止此等舉動,但B先生仍依然故我,不僅上班時總是以各式藉口在A小姐的部門附近打轉,下班之後甚至一路尾隨A小姐搭乘捷運,令A小姐不堪其擾。

面對B先生這樣脫序的行為,A小姐有什麼方式可以自保呢?

本文

一、現行法令(指跟蹤騷擾防制法[1]正式施行前)對於他人無故騷擾、跟蹤等行為的保障不夠充足

針對他人無故騷擾、跟蹤的行為,可以參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依照該法第89條第2款的規定[2],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3],經勸阻不聽者可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下的罰鍰或申誡,不過這樣的規定屬於行政裁罰,是否能夠確實有效嚇阻他人不法行為,令人存疑。雖然我國刑法也設有妨害自由罪[4]、強制罪[5]以及恐嚇危安罪[6]等規定,不過在刑事責任的要件以及認定上較為嚴格,除非達到一定妨害自由之程度,否則很難透過刑事程序給予行為人懲罰。

至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保護被害人,雖然也設有得聲請保護令的相關措施,但適用範圍也僅限於家庭成員[7]之間的暴力、騷擾或跟蹤行為[8],對於不認識或沒有親屬、同居等關係之其他人,就無法有效予以嚇阻。而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是性別平等教育法也僅規定了與性或性別有關的騷擾與行為,除此之外的一般騷擾,仍無法透過該等法律給予被害人相關保障。

二、應正視騷擾、跟蹤等行為對被騷擾者可能帶來的不便與危險

由於騷擾的行為經常具有反覆或是持續性,無論是基於喜好或怨恨,甚至沒來由地跟蹤、騷擾都可能造成被害人心理上恐懼、不安,進而使得生活安寧、工作表現甚至身心健康等權益受到嚴重影響,甚至很可能因為這樣的跟蹤、騷擾而引發後續犯罪行為,實在必須嚴加正視此類問題。

三、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內容簡介

有鑑於此,行政院近年來參考外國相關法令,草擬了「糾纏行為防制法[9]」,期望能夠在初期就預先防範他人的糾纏行為,避免後續發展成為重大犯罪,並使公權力能夠適當介入以提供被害人相關保障。根據該草案的規定,所謂糾纏行為,指的是「基於對特定人之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該本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反覆或持續為一定之行為,使其心生厭惡或畏怖」,包括監視、跟蹤、盯梢、尾隨、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文字、圖片、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之訊息、濫用他人個資等情況[10]

在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的規定下,假設遭遇到前述的情況,2個月內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機關受理報案後就會開始進行調查,假設認為報案內容屬實,就可以對行為人為警告或處1萬元至10萬元的罰鍰。如果行為人不死心繼續糾纏,此時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防制令,由法院判斷是否以及應核發何種內容的防制令。

四、立法院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

2021年發生屏東通訊行女店員因遭陌生男子追求不成而殺害的新聞事件[11],與跟蹤、騷擾相關的行為嚴重性又再度浮上社會新聞版面,在輿論與相關民間團體的疾呼下,立法院終於在2021年底三讀通過了「跟蹤騷擾防制法」[12],並將於2022年6月1日生效

(一)什麼是跟蹤騷擾行為?

根據新法的規定,所謂跟蹤騷擾行為,指的是「基於與性或性別有關,對特定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的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意願的行為,使他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包括監視、跟蹤、盯梢、尾隨、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文字、圖片、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之訊息、濫用他人個資等8種情況[13]

(二)必須是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跟騷行為

新法乍看之下與先前公布的「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的內容類似,不過新法的跟騷行為態樣必須與「性或性別有關」,且必須證明該些行為已對「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產生影響,對於被害人而言,還是可能面臨舉證以及標準不明確,導致執法上認定困難。

因此若把規範的行為態樣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似乎無法達成立法時所要解決一般或不明原因跟追、騷擾進而影響被害人生活的初衷,這樣的規範是否周全、能不能有效遏止跟騷行為,也有待後續關注。

(三)跟騷行為人面臨的處分與刑責

針對被害人報案後的處理方式,以及行為人刑責的部分,新法也做了調整:當遇到類似跟騷行為時,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的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要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的適當措施[14];倘若行為人在收到書面告誡後2年內繼續跟騷行為,則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15],行為人也可能面臨最高5年有期徒刑、拘役、50萬元以下的罰金[16];若法官訊問後認定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行之虞時,甚至可以採取預防性羈押等措施[17]

五、小結

「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立法目的良善,希望可以透過法律以維護個人人格尊嚴,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或資訊隱私免於受到侵擾,多年後終將成為有效法律。不過在2022年6月1日正式施行以前,還無法直接適用,且未來施行後的實際適用情形、是否還有檢討改進的空間,都有待我們繼續觀察。

回到本篇例題,目前(指跟蹤騷擾防制法正式施行前)雖然無法針對B先生的行為作出較為全面且有效的防制措施,不過B先生的騷擾行為如果是在工作場合或上班時間發生,甚至如果B先生的行為已經升級到恐嚇等程度,而造成A小姐人身安全等危害,A小姐仍然可以透過向公司主管反應或是報警等方式請求協助,並留下相關騷擾等事證,以維護自身權益。而新法正式施行後,由於B先生有獻殷勤、追求A小姐等舉動,且經A小姐屢次反應並要求B先生停止相關騷擾行為,因此有較大可能被認定屬於跟蹤騷擾防制法中的跟騷行為,適用相關規定與救濟途徑。

註腳

  1.   作者按:本篇原文完成時間為2019年,當時糾纏行為防制法僅停留在草案討論階段,直到2021年12月立法院終於討論並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有鑑於此特別修正原文並補充新法內容。
  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3.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節錄):「所稱跟追,係指以尾隨、盯梢、守候或其他類似方式,持續接近他人或即時知悉他人行蹤,足以對他人身體、行動、私密領域或個人資料自主構成侵擾之行為」。
  4.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5.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6.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7.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8.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4款至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對象包括哪些人的更詳細說明,請見謝宜霓(2018),《什麼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對象》。
  9.   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已於2018年4月進入立法院審議,草案全文請見:行政院(2018),《行政院會通過「糾纏行為防治法」草案》。
  10.   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第3條:「本法所稱糾纏行為,係指基於對特定人之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該本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反覆或持續為下列行為,使其心生厭惡或畏怖:
    一、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他人行蹤或活動。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他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場所。
    三、撥打無聲電話,或經拒絕後仍撥打電話、傳真或傳送電子訊息。
    四、要求約會、聯絡或其他追求行為。
    五、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六、告知或出示有害個人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七、濫用他人之個人資料,或未經同意代其訂購貨品或服務。」
  11.   公視新聞網(2021),《通訊行女員工遭跟蹤殺害 立委籲速立跟騷法》。
  12.   立法院(2021),《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
  13.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
    I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II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14.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1項、第2項:「
    I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II 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15.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1項:「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16.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至第3項:「
    I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I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17.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1條:「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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