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小姐長相清秀、身材高挑,且因為個性隨和,因此人緣極佳,在公司裡面相當受到歡迎,愛慕及追求者也多,尤其是隔壁部門的B先生更是猛獻殷勤、瘋狂追求,雖然A小姐已多次明白表示希望B先生停止此等舉動,但B先生仍依然故我,不僅上班時總是以各式藉口在A小姐的部門附近打轉,下班之後甚至一路尾隨A小姐搭乘捷運,令A小姐不堪其擾。
面對B先生這樣脫序的行為,A小姐有什麼方式可以自保呢?
針對他人無故騷擾、跟蹤的行為,可以參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依照該法第89條第2款的規定[2],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3],經勸阻不聽者可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下的罰鍰或申誡,不過這樣的規定屬於行政裁罰,是否能夠確實有效嚇阻他人不法行為,令人存疑。雖然我國刑法也設有妨害自由罪[4]、強制罪[5]以及恐嚇危安罪[6]等規定,不過在刑事責任的要件以及認定上較為嚴格,除非達到一定妨害自由之程度,否則很難透過刑事程序給予行為人懲罰。
至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保護被害人,雖然也設有得聲請保護令的相關措施,但適用範圍也僅限於家庭成員[7]之間的暴力、騷擾或跟蹤行為[8],對於不認識或沒有親屬、同居等關係之其他人,就無法有效予以嚇阻。而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是性別平等教育法也僅規定了與性或性別有關的騷擾與行為,除此之外的一般騷擾,仍無法透過該等法律給予被害人相關保障。
由於騷擾的行為經常具有反覆或是持續性,無論是基於喜好或怨恨,甚至沒來由地跟蹤、騷擾都可能造成被害人心理上恐懼、不安,進而使得生活安寧、工作表現甚至身心健康等權益受到嚴重影響,甚至很可能因為這樣的跟蹤、騷擾而引發後續犯罪行為,實在必須嚴加正視此類問題。
有鑑於此,行政院近年來參考外國相關法令,草擬了「糾纏行為防制法[9]」,期望能夠在初期就預先防範他人的糾纏行為,避免後續發展成為重大犯罪,並使公權力能夠適當介入以提供被害人相關保障。根據該草案的規定,所謂糾纏行為,指的是「基於對特定人之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該本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反覆或持續為一定之行為,使其心生厭惡或畏怖」,包括監視、跟蹤、盯梢、尾隨、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文字、圖片、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之訊息、濫用他人個資等情況[10]。
在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的規定下,假設遭遇到前述的情況,2個月內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機關受理報案後就會開始進行調查,假設認為報案內容屬實,就可以對行為人為警告或處1萬元至10萬元的罰鍰。如果行為人不死心繼續糾纏,此時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防制令,由法院判斷是否以及應核發何種內容的防制令。
2021年發生屏東通訊行女店員因遭陌生男子追求不成而殺害的新聞事件[11],與跟蹤、騷擾相關的行為嚴重性又再度浮上社會新聞版面,在輿論與相關民間團體的疾呼下,立法院終於在2021年底三讀通過了「跟蹤騷擾防制法」[12],並將於2022年6月1日生效
根據新法的規定,所謂跟蹤騷擾行為,指的是「基於與性或性別有關,對特定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的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意願的行為,使他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包括監視、跟蹤、盯梢、尾隨、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文字、圖片、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之訊息、濫用他人個資等8種情況[13]。
新法乍看之下與先前公布的「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的內容類似,不過新法的跟騷行為態樣必須與「性或性別有關」,且必須證明該些行為已對「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產生影響,對於被害人而言,還是可能面臨舉證以及標準不明確,導致執法上認定困難。
因此若把規範的行為態樣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似乎無法達成立法時所要解決一般或不明原因跟追、騷擾進而影響被害人生活的初衷,這樣的規範是否周全、能不能有效遏止跟騷行為,也有待後續關注。
針對被害人報案後的處理方式,以及行為人刑責的部分,新法也做了調整:當遇到類似跟騷行為時,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的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要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的適當措施[14];倘若行為人在收到書面告誡後2年內繼續跟騷行為,則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15],行為人也可能面臨最高5年有期徒刑、拘役、50萬元以下的罰金[16];若法官訊問後認定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行之虞時,甚至可以採取預防性羈押等措施[17]。
「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立法目的良善,希望可以透過法律以維護個人人格尊嚴,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或資訊隱私免於受到侵擾,多年後終將成為有效法律。不過在2022年6月1日正式施行以前,還無法直接適用,且未來施行後的實際適用情形、是否還有檢討改進的空間,都有待我們繼續觀察。
回到本篇例題,目前(指跟蹤騷擾防制法正式施行前)雖然無法針對B先生的行為作出較為全面且有效的防制措施,不過B先生的騷擾行為如果是在工作場合或上班時間發生,甚至如果B先生的行為已經升級到恐嚇等程度,而造成A小姐人身安全等危害,A小姐仍然可以透過向公司主管反應或是報警等方式請求協助,並留下相關騷擾等事證,以維護自身權益。而新法正式施行後,由於B先生有獻殷勤、追求A小姐等舉動,且經A小姐屢次反應並要求B先生停止相關騷擾行為,因此有較大可能被認定屬於跟蹤騷擾防制法中的跟騷行為,適用相關規定與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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