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產科A醫師執業多年,某日一對夫婦B、C上門求診,B太太表示因目前沒有生育計畫,所以想要進行人工流產。
A醫師詳細向B太太說明人工流產的風險後,因C先生有事先行離開,僅B太太簽署人工流產同意書,B太太表示同意書會帶回去讓C先生簽署後再送回診所,請A醫師先行給予人工流產藥物服用,A醫師心想C先生剛剛在場並未表示反對,故勉為其難先讓B服用人工流產藥物,並再三囑託一定要請其先生儘速補正同意書面。
豈知隔日,C先生向A醫師表示其未經C先生同意,竟然擅自為B太太進行人工流產,A醫師已經違法了,C先生將要向主管機關檢舉。
律師意見:上述案例的婦產科診所醫師未取得成年已婚孕婦的配偶同意,為孕婦進行人工流產的行為,有可能觸犯優生保健法第9條及刑法第289條加工墮胎罪。
依據刑法第289條第1項[1]加工墮胎罪的規定,原則上任何人(包括婦產科醫師)在沒有正當事由或其他法律依據時,都不能為懷胎婦女墮胎或進行人工流產。另依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2]的規定,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6種事由時,可以依孕婦的自由意願,施行人工流產。這6種事由中,其中1種事由就是「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所以,孕婦如果以此為由進行人工流產行為時,依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3]規定,「……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因此,有配偶的孕婦如果是有「因為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之事由,想要請醫師為其進行人工流產,依照優生保健法的規定,醫師必須取得該孕婦配偶的同意後,才可以為孕婦合法的進行人工流產。
由於本件案例,A醫師尚未取得孕婦B太太的配偶C先生書面同意,就決定為孕婦B太太進行人工流產,就有可能違法。
在這裡提醒讀者:已婚婦女想人工流產,原則上都要問過配偶。已婚婦女除了少數例外(例如:符合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等事由,或是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所以法律允許孕婦依自己的意願自行至診所進行人工流產),原則上醫師仍必須取得孕婦配偶之同意,否則醫師仍無法免除刑法第289條第1項加工墮胎罪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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