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人執業的經驗中,不乏有委託人是性侵害[1]案件告訴人(也就是被害人)的案件,而這種案件的告訴人(被害人,以下均以「告訴人」一詞指稱被害人)其實都會擔心,倘若提告,會不會再與加害人見到面?自己的個人資料會不會洩漏?對方會不會再對自己不利?當然這些問題實務上都有相對應的規範可以參考,而且有關機關也多能落實法令的規定,然而這種案件的被害人通常心理已經遭受極大的創傷,所以在消弭恐懼與重建信心的過程,都會相當漫長。
這種案件在實務審理上依法是不能透漏或公開被害人的個人資料[2],除了在偵查中本來就有偵查不公開[3]原則的適用,而且在相關程序進行中,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4]也必須隱匿被害人的相關資料,所以很多時候告訴人的擔憂在法律上似乎顯得多餘,只是在心理上很難完全放心。
實務上也會用代碼來替換告訴人的姓名,然後書立在有關的文書上,即使是律師閱卷也不能知悉被害人的真正年籍資料、住居所、聯絡方式等資訊,所以如要進行調解或是其他程序,通常只能透過地檢署或是法院來進行,而且要尊重告訴人的意願。
即使訴訟程序進行中有必要訊問當事人(例如:告訴人、被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也針對[5]告訴人有周延的保障,這都是為了貫徹「避免被害人在審理程序遭受二度傷害」的立法意旨[6]。
在性侵案件,我都會建議自己的委託人如果可以堅定自己的信心,願意走出恐懼的陰霾,就應該大膽的利用司法程序主張自己的權利。畢竟要營造一個沒有性侵害的社會,必須要讓多數人知道司法會保護被害人,不論是規範上還是現實上,由此所生的勇氣才是改變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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