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承接的案件之中不乏有性侵害的案件,而不少委託人也都會問,如果沒有告成對方是否會被反告誣告[1]?這樣的案例在法律實務界其實也有機可循,比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1966號起訴書就有類似內容:「……『誣告』即虛構事實,進而申告而言,又所謂虛構事實,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而言,是如若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對其事實誇大其詞,或資為其訟爭上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其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者,均不得謂屬誣告;另即其(按:告訴人)所申告之事實,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尚非全然無因,而只以不能積極證明為虛偽,或因證據不充分,致受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者,亦不成立誣告罪[2]。」
實務上,性交行為是否違背意願,是個人主觀認定,他人實在很難探知被害人內心真正感受。而且被害人有時候會囿限於心理創傷,而作出難與常情相符之指訴。因此,縱使被告所舉證據與常情不符,司法機關也難據此認定有誣告及偽證之犯意與行為。
綜上,即使性侵害的被害人提出告訴後,沒有被檢察官起訴,反而是相對人(性侵害案件的被告)反過來想要提出誣告告訴,雖然法律上是可以,但是要成立的機會則相對困難,畢竟要如何證明性侵害的被害人是完全捏造事實以及主觀犯意相對困難。
以我親身經歷的案件為例:我曾經有委託人在之前案件被提告趁機性交罪[3],而且已有取得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讓性侵害案件的偵查終結。雖然委託人之後反過來提告對方誣告,但是因為證據不足,委託人在之後所提告的誣告案件最後仍沒有辦法構成誣告與偽證罪。
進一步說,當一個案件屬於坊間常見的利用通訊軟體相約從事感情聯繫行為的態樣(俗稱約炮[4]),常理而言雙方一開始都能明知或可得而知將會發生性行為,只是人的互動往往會隨著時間、空間而有影響,加上性侵害案件部分條文構成要件,也不是只單論斷性行為有無發生的這個「客觀構成要件」,仍舊要審酌當事人主觀上有沒有故意的「主觀構成要件」,這也是司法實務在審理上,必須花費大量時間、精神去蒐證、釐清事實的地方。
最後,我在承辦約炮結束後被控妨害性自主相關案件的時候,經常發現這種性犯罪都伴隨著當事人新奇、好玩的心態。源自人性的性衝動與需求無法避免,所以社會上難免會一再發生這樣的性侵案,法律在這裡的作用有限,只是能否盡量避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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