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的人可以進行人工生殖嗎?——簡介人工生殖法的適用條件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蟻安哲(認證法律人) 6 0
刊登:2019-12-06 ‧ 最後更新:2022-12-06

本文

1799年英國完成世界第一個人工授精成功案例,展開了人工生殖技術的新紀元。我國立法者在2007年,也特別制定了人工生殖法,以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及捐贈精卵者的權益[1],正確使用並管理人工生殖技術,同時滿足不孕夫妻生兒育女的心願。

一、什麼是人工生殖?(見圖1)

圖1 什麼是人工生殖?什麼樣的情況可以進行人工生殖?||資料來源:黃蓮瑛、蟻安哲 / 繪圖:Yen
圖1 什麼是人工生殖?什麼樣的情況可以進行人工生殖?
資料來源:黃蓮瑛、蟻安哲 / 繪圖:Yen


人工生殖,是指借助生殖醫學技術,用人工方法來受孕並生育子女[2],在新聞媒體中常看到的試管嬰兒、人工授精等技術,都屬於人工生殖[3];但是如果是丈夫把精子取出,植入妻子的子宮,這種夫妻之間的體內人工授精的方式,原則上不是人工生殖法的規範對象。因為精卵的來源和懷孕生產的方式與自然生殖一樣,所以夫妻之間的體內人工授精不受人工生殖法許可制等重重管制的限制,只有在用這樣的方式選擇胚胎性別的時候才會被處罰[4]

二、進行人工生殖的條件

若要合法進行人工生殖,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夫妻

人工生殖法的立法意旨是為了「協助不孕夫妻達成受孕生育目的」,所以目前只有夫妻才可以進行人工生殖[5]。至於其他非夫妻關係的人(例如未婚者、單親、同居男女及同性婚姻當事人[6]),尚無法進行人工生殖。

(二)妻子的子宮能孕育、生產胎兒

人工生殖法要求,妻子自己的子宮必須能夠孕育及生產胎兒[7],反之則無法進行人工生殖。換句話說,基於代理孕母涉及的許多倫理爭議,我國目前尚未開放代理孕母。

(三)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的精子或卵子

為了確保人工生殖子女至少與夫或妻一方有血緣關係,夫妻至少應有一方有辦法提供健康的精子或卵子,而不用接受他人的捐贈[8]。所以如果夫妻雙方均無法提供健康的生殖細胞,目前是不可以要求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的。

(四)原則上須夫妻的一方有不孕症,或因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極可能生出不健康的小孩

可以進行人工生殖的夫妻,原則上限於夫妻的一方有不孕症,或因重大遺傳疾病,經由自然生育極可能生出不健康小孩的情況[9]。若夫妻沒有前述情形,但有醫學上的正當理由,並且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時,人工生殖法例外地允許夫妻也可以進行人工生殖[10]

(五)須經檢查、評估後,適合接受人工生殖者

為了確保人工生殖子女的健康,夫妻與捐贈精卵者必須先進行醫療機構的評估與檢查[11]。檢查評估的內容,包括生理及心理狀況、家族疾病史、是否罹患有礙生育健康的遺傳性或傳染性疾病,以及其他經衛生福利部公告的事項[12]

三、小結:未婚的人不可以進行人工生殖

由上說明可知,目前只有同時具備:

(一)具婚姻關係的夫妻;

(二)妻子的子宮可以孕育生產胎兒;

(三)夫妻至少一方有健康的精子或卵子;

(四)一方有不孕症或因重大遺傳疾病經自然生育可能生出不健康的小孩及

(五)經醫療機構檢查評估適合接受人工生殖等條件下,才可以進行人工生殖。

由此可知,在我國未婚的人並不符合進行人工生殖的條件。

雖然國內有批評的聲音,認為臺灣僅限夫妻可以進行人工生殖,等同歧視單身[13]。但基於人工生殖法立法目的是為了治療不孕,同時並考量到人工生殖子女的權益,包括子女成長及被妥善照顧的權利,現行法只開放夫妻可以進行人工生殖,未婚的人還無法要求進行人工生殖。

註腳

  1.   人工生殖法第1條:「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
  2.   人工生殖法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
  3.   人工生殖的技術類型很多,試管嬰兒、人工授精都是人工生殖技術的類型。「試管嬰兒」又稱人工體外授精,是將精子與卵子取出體外,加以受精培養成胚胎,再透過胚胎移植技術,經由陰道植入子宮腔內著床。「人工授精」,則可以區分為體內或體外,人工體內授精是將精子以人工方式置入子宮頸內;人工體外授精則例如試管嬰兒。相關說明參閱:林旭暉(2008),《從人工生殖法檢視人工生殖子女之法律地位》,銘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頁8-10。
  4.   人工生殖法第5條:「以取出夫之精子植入妻體內實施之配偶間人工生殖,除第十六條第三款及其違反之處罰規定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5.   人工生殖法第11條第1項本文:「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
  6.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同婚專法)第24條立法理由:「人工生殖法係為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成立第二條關係(同婚)之雙方當事人得否適用或準用該法,核屬該法立法形成空間,允宜由該法主管機關另予研議。」該法法條沒有說同婚當事人可以準用人工生殖法,理由又說須待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研議,可以看出目前我國法律尚未開放同婚當事人進行人工生殖。
  7.   人工生殖法第2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8.   人工生殖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三、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
  9.   人工生殖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二、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
  10.   人工生殖法第11條第2項:「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而「醫學正當理由」,是指經由醫師個案判斷,夫妻雖然沒有不孕症或重大遺傳性疾病,但因為其他身體上的因素,須借助人工生殖才能夠受孕時,屬於「有醫學正當理由」,例外允許夫妻可以進行人工生殖。
  11.   人工生殖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一、經依第七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
  12.   人工生殖法第7條:「
    I 人工生殖機構於實施人工生殖或接受捐贈生殖細胞前,應就受術夫妻或捐贈人為下列之檢查及評估:
    一、一般心理及生理狀況。
    二、家族疾病史,包括本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遺傳性疾病紀錄。
    三、有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疾病或傳染性疾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II 前項之檢查及評估,應製作紀錄。」
  13.   相關新聞例如:中央通訊社(2018),《生育是人權 醫師籲開放單身女可人工生殖》(最後瀏覽日期:2019/11/28)、蘋果日報(2014),《政府管太多:單身禁做試管嬰兒「歧視」》(最後瀏覽日期:2019/11/28)、自由時報(2007),《立法通過/人工生殖 限定不孕夫妻》(最後瀏覽日期: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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