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談遇到性騷擾事件應該如何處理前,必須先定義「什麼是性騷擾?」,尤其在被害人因為「身分不同」與事件發生「環境」的不同,適用的定義性用詞與相關程序規範也會有些不一樣。例如:學校老師、職員或學生等,在校內發生疑似性騷擾學生事件,應該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等規定,依據個案事實認定是否屬於性騷擾;程序上則應在24小時以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並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1]。
又例如:一般職場上被同事、上司等人性騷擾,在認定是否為性騷擾及相關處理程序的適用上,應該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定處理。假設任職於30人以上的受僱機關(構)、組織或公司行號,可以依雇主訂定的管道提出申訴[2]。
至於補習班或安親班老師發生疑似性騷擾學生的情形,因為不是公私立各級學校校內的師生關係,也不是職場關係,不屬於上面兩種法規處理的類型,就要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等規定處理,說明如下:
首先,判斷是否性騷擾,主要是考量行為人對他人的行為,是否屬於違反他人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並且如果讓他人感到不舒服或者是被冒犯,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3]。
另外,判斷是否為性騷擾事件時,關於事件發生背景、環境、當事人的關係、行為人的言詞、行為及相對人的認知等具體事實都應該一併被考量[4]。
在雇主(補習班或安親班)方面,事件發生之前,補習班或安親班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的義務;至於知悉發生性騷擾事件時,應該要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例如保護被害學生的安全、協助處理申訴等[5],並且留意被害人權益及隱私,以及注意環境空間是否需要改善[6]。
如果是遇到性騷擾事件的被害學生,則可以採取以下的救濟程序:
當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可以在事件發生1年內,向老師所屬的補習班、安親班,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但是如果行為人不明或是老師沒有所屬的機構、組織或公司行號,則是向當地縣市地方政府提出申訴。此外,如果行為人是雇主,例如狼師同時也是補習班的負責人,就直接以當地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為提出申訴的救濟單位[7]。
如果申訴案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調查結果,也可以依法在期限屆滿或通知到達隔天起30內提出再申訴[8]。
為了避免補習班或安親班等機構、組織或公司行號缺乏調查的權限,於調查期間如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請求警察機關協助[9]。
除此之外,不論是被害學生或補習班(安親班)老師,性騷擾事件的雙方當事人,都可以透過書面或者是言詞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調解[10]。
假設補習班或安親班老師的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他可能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擔刑事以及民事責任外[11],並應繳納行政罰鍰[12]。
另外,補習班業者對於涉及性騷擾行為、查證屬實的老師,應解聘或解僱;如果這位老師同時也是補習班或安親班的負責人(雇主)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廢止這間補習班或安親班的立案證書[13]。
此外,也需要一併注意到的是,立法者為了防範未然,要求教育部依法應該建立資料庫,並且應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查詢事宜[14],讓業者可以在聘僱教職員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詢應徵者有無涉及相關情事[15]。業者同時可以經應徵者同意後,在就業所需範圍內,請應徵者提供俗稱「良民證」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16],來查核是否涉及相關犯罪,並審視是否可以聘任。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