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了解補習班或安親班發生同學間性騷擾,要怎麼處理之前,或許可以先知道什麼是性騷擾。依據我國目前性騷擾防治法規有關性騷擾的定義,是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可區分為二種類型[1]:
對他人做出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言行,造成敵意的工作或學習環境,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並導致干擾人格或影響工作、學習等日常生活表現。
對他人為性要求以交換他的工作、學習、教育、訓練或服務有關利益。
整體而言,性騷擾的要件包括:
與性或性別偏見或歧視有關的行為或表現。
形成敵意的環境或是以交換利益為目的。
違反他人的意願,且不受歡迎。
對他人造成身心不當的影響。
性騷擾防治三法是指: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及性騷擾防治法。同樣是性騷擾案件,但目前有三部法律,它們分別適用在不同場所、對象,有不同的流程等,所以要知道三法各自用在哪裡,才能確定安親班或補習班同學間的性騷擾要用哪部法律。
這是規範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性騷擾,適用對象包括雇主、受雇者及求職者,且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也可以適用[2]。
這是規範一方為公、私立學校教師、教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的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3]。
性騷擾防治法則是規範不屬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其他性騷擾事件。
藉由以上三部法律涵蓋不同場所、對象,建立周全的保護法制。
針對安親班或補習班學生與學生間發生的性騷擾事件,因為並非發生在職場、且非受雇者遭遇性騷擾,所以可以先排除性別工作平等法。
同學間的性騷擾,性騷擾行為人與被害人應該皆有「學生身份」,縱使發生的地點是在安親班或補習班,不是學校,且可能是同校或不同校學生,仍應依性別教育平等法(以下稱性平法)處理[4]。
依性平法規定,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用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向行為時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5],行為人的學校即為「事件管轄學校」,有負責受理申請、檢舉及調查的責任。
若案件中沒有性平法規定的不受理事由(例如申請人沒有表明自己的真實姓名)[6],事件管轄學校即應受理,並應於3日內交由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稱性平會)調查[7]。
性平會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性騷擾案件,小組成員的性別比例及專業背景有一定要求,例如女性成員不可以少於1/2,且當事人分別來自不同學校時,應有被害人現在所屬學校的代表[8]。
調查時可通知當事人或其他受邀協助調查的人到場說明原委[9],當事人也可蒐集相關證據供調查委員參考;如當事人未成年,應通知法定代理人陪同。
如調查性騷擾成立屬實,學校可能依照各校的學生獎懲辦法,對行為人做出警告、申誡、記過或是退學等懲處[10];此外,還可以依法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向被害人道歉,或是接受性平教育課程等處置[11]。
申請人或行為人如果對學校處理結果不服,可於20日內向學校提出申復,如申復有理由,學校或主管機關可要求性平會重啟調查[12]。而申復為「強制先行程序」,亦即未經申復是不可以進行後續的外部救濟途徑,所以須特別留意提出申復的20日期限[13]。
如果對於申復結果仍有不服,申請人或行為人學生可向學校提出申訴,由各級學校的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14]。
若不服申訴的評議結果[15],亦可向教育部或縣市政府提起訴願;而不服訴願結果,可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皆是由性平會以外的人員處理,也可稱作外部救濟途徑。
除了申訴,若性騷擾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而有財產或非財產上的損害(如憂鬱症或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行為人負民事賠償責任[16];倘若行為人未成年,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17],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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