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眾A在投票選舉立法委員的日子,前往投開票所的時候,因為支持特定的候選人,因此穿著標示有該候選人的背心前往投票,沒想到不但被禁止進入投票所,事後還遭到裁罰。A感到不服,認為難道我國沒有保障人民的表現自由,不能決定自己要穿什麼衣服、支持什麼候選人嗎?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下各稱公職選罷法和總統選罷法)都有規定,任何人不可以在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活動,而公職選罷法更規定不得從事罷免活動[1](換句話說總統選罷法就這部分未有規定)。違反可能會面臨新臺幣50萬元~500萬元的罰鍰,經制止不聽,還會被按次連續處罰[2]。
所謂的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目前的實務認為是指一切為求自己當選,或意在幫助特定候選人當選的作為;是否構成幫助特定候選人當選,應依一般社會通念整體觀察,有無產生促請大眾支持特定候選人的聯想[3]。
依照法條規定可以知道的是,在投票日「當天」,只要是屬於使特定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的行為或言論,無論是線上或是線下,都有可能會被認為是「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雖然如此,讀者也無需過度懼怕是否於投票當日的言論、表現自由就大幅限縮,參照實務的判決,有影響到投票意向的行為舉止才會受罰。而目前曾被處罰的行為,例如:
對投票人點頭示意,比出候選人的號碼[4];穿著候選人的服裝,與民眾握手並拜託的行為[5]等。
發布臉書公開貼文,並張貼候選人政見,並表達對於候選人的正面評價,且得到網友的回應[6];在Dcard發表對特定候選人正面評價以及表達投票意向的文章[7]等。
所以投票日穿著標示特定候選人的衣服,會影響其他投票人的投票意願,將會面臨高達50萬元~500萬元的罰鍰。
投票日穿特定候選人的衣服,除了可能影響他人投票意願而被罰錢,還要注意公職選罷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8]規定,如果投票期間在投開票所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候選人的服裝、物品等,場所人員要求離去也不聽,將會優先面臨刑事處罰[9]。雖然處罰更重,但是這條規定是處罰「不退出」投開票所的不法行為,所以必須有政府機關人員先依法制止、要求退出,才有刑責,程序上較為多重,也是較重刑事處罰的安全閥。
回到本案案例,若A在投票日穿著標示特定候選人的衣服,即使不是在投開票所,或已聽從場所人員的要求離去,因為仍會影響其他投票人的投票意願,可能違反前述投票日禁止從事競選、助選與罷免活動的規定,會面臨最高500萬元的行政罰鍰;但如果A在投開票所穿著標示特定候選人的衣服,被禁止進入還不聽勸不願離開,可能會面臨最重2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除了前述提到在投票日不得從事競選等活動,讀者可能有聽過投票所30公尺內禁止宣傳的規定。公職選罷法和總統選罷法有規定,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不能喧嚷,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如果被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然繼續的話,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金[10],也就是會有刑事責任。例如曾有民眾在投票所30公尺內喧嚷,被制止依然故我,被法院依照前開規定判刑[11]。
因此,投票當日在投票所30公尺以內的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行為,將可能面臨最高1年有期徒刑的刑責[12]。
然而,30公尺是依法所圈畫的界限,是否在30公尺外就能為所欲為?
除了前述提到在投票日不得從事競選等活動,違反會被罰錢;依照公職選罷法第65條第1項第5款和總統選罷法第6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不正當的行為,不服制止,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命令退出[13]。因此筆者認為,即便是30公尺以外,法律仍概括規定任何不正當的行為都屬於被禁止的範圍。如果違反規定,仍可能會面臨刑事處罰[14]。
本文希望就「投票日」當天較為常見的情況予以分析說明,希望能讓具有投票權的我國公民能知道在公民權的行使上有什麼需要注意的事項,包括在投票日不能從事競選、助選與罷免活動,以及不得干擾他人行使投票權,尤其這些行為的禁止並不限於投票所30公尺內,而是依照範圍的不同會有不同的法律規範。
當然,將選票帶出投票場外[15],搶選票、破壞票匭[16],或者是把手機帶入投票所(除非關電源)、用攝影器材看別人的投票內容等[17],也都是會被處罰的行為。不過這些行為較明確而不容易被民眾違反,因此在行使選舉、罷免等公民權時,比較需要注意的仍然是本文所著重投票當日衣著、行為等相關法律規定,以免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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