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為30歲的我國國民,確診COVID-19後收到居家隔離通知書,被要求必須居家隔離5日,居隔第3日恰巧碰到選舉日,中央選舉委員會表示,居隔者須遵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主管機關)發布的「5+N防疫措施」[1](下稱防疫措施),不得外出進入投票所[2]。這樣的話A勢必無法投票、行使憲法第17條[3]所保障的投票權。A可以怎麼救濟?聽說有一種制度叫「提審」,確診者可以利用提審制度解除居隔嗎?
註腳
我國在2022年11月26日舉行九合一大選暨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下稱大選)。有民間團體表示,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截至11月24日前,仍堅持以「5+N」的防疫措施,導致確診者因居家隔離而無法在11月26日當天前往戶籍地投票,這種限制恐有違憲之虞[1]。對於「確診無法投票」該怎麼辦?本文以「提審」制度為主,切入討論。
於2003年間,我國爆發SARS疫情,政府召回院方人員並封院,以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控制疫情,引發討論。大法官隨即於司法院釋字第690、708、710號等解釋,說明「非刑事案件」的拘禁雖然和刑事處罰不同,但剝奪非刑事案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時,應給予即時司法救濟的保障[2]。
防疫措施強迫確診COVID-19的人必須居家隔離5天,是剝奪人民身體自由的拘禁[3],但因為確診者並不是「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所以是否隔離、隔離多久等問題,並不是由法官決定,而是主管機關逕行決定即可[4]。當不涉及刑事案件的確診者對於人身自由被剝奪感到不服時,文獻上依目前的法規與實務見解,認為「最即時」的司法救濟途徑就是「提審」[5]。
憲法第8條第2項後段規定,因為犯罪嫌疑被拘提或逮捕的人,可以自己或由他人向法院聲請,請法院在24小時內向逮捕的機關提審;同條第4項也規定,人民被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可以要求法院在24小時內介入追究[6]。又提審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本人或他人可以向逮捕、拘禁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7]。所以如果限制人身自由的決定不是法院作成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提審」,請法官審查這次的逮捕、拘禁是否合法[8],如果不合法,法院就要立刻釋放被逮捕、拘禁的人[9]。
為何提審是「最即時」的救濟方式?首先,依照提審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的機關要即時將逮捕、拘禁的原因、時間、地點,以及可以聲請提審的說明,用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親友;機關的通知最晚「不得超過24小時」[10]。
由於居家隔離的效果是讓居隔者只能待在一定的空間當中,不能任意依照自己的意願外出,而屬於提審法的「拘禁[11]」,所以這個機關通知規定也適用居家隔離的情形[12],當本案的A因為確診被要求居家隔離時,主管機關要馬上在24小時內,以確診隔離通知書[13]的書面告知本人及親人,以利民眾獲知居隔原因、聲請提審的救濟權利。
當人民被居家隔離,而依照提審法第5條第1項本文向法院聲請提審時,受聲請的法院必須在繫屬後的24小時內,向拘禁人民的機關發提審票,並立即通知該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14]。讓法院能實際在24小時內「立即」介入人民遭機關拘禁的狀態,審查居家隔離是否合法、要不要釋放被拘禁的人,當法院審查認為人民是被機關違法拘禁的,就要立即裁定釋放被拘禁的人[15],以維護當事人的權利。
提審法即時審理的特性是為了落實憲法第8條第2、3項的規定,人民向法院聲請提審,法院不得拒絕[16],以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
本例中,A因確診COVID-19被迫居家隔離,3日後就要舉行大選,因為提審有即時性的特性,機關、法院都必須在24小時內處理相關流程,所以此時A可以嘗試依照提審法第1條第1項本文向法院聲請提審,儘管我國司法實務目前對於此類案件,多以提審法第8條第1項駁回[17],但仍屬於比較有機會「即時」獲得救濟的管道。必須注意的是,既然提審是對人身自由的「即時」救濟,如果被居隔的人恢復自由之身後才聲請提審,就沒有即時救濟的必要了,法院可以因此駁回聲請[18]。
附帶一提,由於居家隔離是衛福部疾管署所做的「行政處分[19]」,所以如果要以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也不是不行,只不過以本案而言,向法院提起撤銷居家隔離處分的訴訟前,還要先向行政機關提起訴願[20],除了多一個程序,訴願和行政訴訟都沒有機關、法院必須在24小時內即時處理的規定。而本案是3日後就要進行大選,若以行政爭訟的方式,恐怕緩不濟急。
蘇宏杰(2022),《什麼是訴願?訴願的程序與結果可能有哪些?如果不服訴願結果可以如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