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要繳多少?什麼是「級距」與「扣除額」?

刊登:2024-05-22・最後更新:2024-05-22

案例

A剛從大學畢業,自2023年1月起開始工作,一個月收入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未婚且父母都還在工作,因為熱愛體育,也想為了體育貢獻自己所能,一年內曾捐贈給符合教育部指定運動專戶共30萬元,2024年5月報稅季到來,A的2023年個人綜合所得稅要繳多少?

本文

一、什麼是級距?

量能課稅原則是所得稅法的基本原則,目的是為了讓收入較高與收入較低的人,依自身的能力繳稅,維護量能課稅的精神,我國對於個人所得稅的課徵,將所得高低分為不同的級距,並適用不同的稅率(詳表1)[1]

表1:2023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級距 稅率
所得淨額56萬元以下 5%
超過56萬~126萬以下 12%
超過126萬~252萬以下 20%
超過252萬~472萬以下 30%
超過472萬 40%
作者自製。
 

例如:按照2023年的所得稅率,如果B的全年綜合所得淨額為500,000元,因所得淨額在56萬元以下,所以適用5%的稅率,他的應納稅額為500,000×5%=25,000元;但如果B的全年綜合所得淨額為580,000,在56萬以內的稅率是5%,超過的2萬則適用12%稅率,所以他的應納稅額會是560,000×5%+(580,000-560,000)×12%=30,400元。

二、什麼是扣除額?

扣除額[2]可以分為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一般扣除額可再細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以下簡單介紹:

(一)一般扣除額

扣除的目的在於,一般人賺的錢除了滿足最低生活需求,例如:吃飽、穿暖、有地方住之外,國家應努力讓人民過符合人性尊嚴的生活。因此在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一般人可以先分別計算他的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是多少,再選擇較有利於自己的方式扣除即可。

1. 標準扣除額

依照納稅義務人是否有配偶合併申報而扣除不同的金額,納稅義務人一個人可以扣除124,000元;如果和配偶合併申報則共可扣除248,000元[3]

2. 列舉扣除額

可扣除的項目包括捐贈、保險費、醫療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4]等,但是,應該注意各個項目可以扣除的金額多數都設有上限,例如: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扣除總額不可以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

(二)特別扣除額

指的是因個人特別因素發生,立法者在政策的考量下,將該特別因素制定成法律准予扣除的項目[5],可扣除的項目包括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6]等。

如同前面提到的,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只可以擇一扣除,但是,不論選擇的是標準扣除額或是列舉扣除額,如果有以上個人特別因素發生,納稅義務人都還是可以再扣除特別扣除額。

附帶一提,房屋租金支出過去是放在列舉扣除額[7],申報2023年的綜所稅時必須是選列舉扣除額才能扣;不過從2024年1月1日起,房租支出改列到特別扣除額,所以無論是選擇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都可以在特別扣除額扣除房租支出。

三、結論

根據案例中的資訊,關於2023年的所得稅,A應繳納的金額,計算如下:

(一)綜合所得總額:50,000×12=600,000元。

(二)免稅額:92,000元[8]

因為A的父母親都還在工作,不符合扶養親屬節稅的條件[9]

(三)標準扣除額:124,000元

因為A未婚,不會發生與配偶合併申報的情形,所以一個人可以扣除124,000元。

(四)列舉扣除額:120,000元

A捐贈給教育部指定運動專戶的金額是300,000萬元,因為捐贈的總扣除額上限不得超過綜所稅額的20%,也就是120,000元(= 600,000×20%),比較兩者取較小者[10],應為120,000。

(五)特別扣除額:207,000元

假設A只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7,000元[11]

(六)綜合所得稅淨額:177,000元

綜合所得稅淨額是綜合所得總額扣掉免稅額、一般扣除額和特別扣除額,一般扣除額要選擇用標準扣除額或特別扣除額。

A的2023年綜合所得總額是600,000、免稅額92,000,因為標準扣除額124,000比列舉扣除額120,000高,因此選擇標準扣除額124,000會對於A較有利,最後是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7,000,所以所得淨額是600,000-92,000-124,000-207,000=177,000元。

(七)A應繳納多少所得稅:8,850元

因為A的綜合所得淨額在56萬元以下,適用5%稅率,所以A要繳的所得稅金額是177,000×5%=8,850元。

最後,財政部也有「綜合所得稅試算」系統,可以前往網站估算自己要繳多少綜合所得稅: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58w/15

註腳

  1.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100699250號公告(2022/12/21)第5點:「112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6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60,000元至1,260,000元者,課徵28,000元,加超過560,000元部分之12%。
    (三)超過1,260,000元至2,520,000元者,課徵112,000元,加超過1,260,000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520,000元至4,720,000元者,課徵364,000元,加超過2,520,000元部分之30%。
    (五)超過4,720,000元者,課徵1,024,000元,加超過4,720,000元部分之40%。」
  2.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3.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100699250號公告(2022/12/21)第2點:「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124,000元;有配偶者扣除248,000元。」
  4.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5.   柯格鐘(2014),〈論免稅額與扣除額之意義-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一七五號判決評釋〉,《月旦裁判時報》,第28期,頁15。
  6.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六歲以下之子女,第一名子女每年扣除十五萬元,第二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十二萬五千元。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8.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八萬元為限。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7.   舊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2021/4/28):「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二)列舉扣除額:……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8.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100699250 號公告第1點(2022/12/2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92,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全年138,000元。」
  9.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10.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第2項第2款:「個人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運動員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二、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視同對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二)列舉扣除額: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11.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100699250號公告第3點(2022/12/2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07,000元為限。」
延伸閱讀

黃蓮瑛、陳璽仲(2024),《什麼是「薪資所得」和「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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