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吃這個!國家是否管太多?趕快來看比例原則!


文:王鼎棫(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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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闆的異國餐廳生意興隆,每天炭火一點,香氣就飄滿整條街。店裡的A國進口肉,油花細緻,口感嫩得像奶油,熟客們一吃就愛上。可是某天,新聞上突然播報:「A國發生動物疫情!」接著,主播直接宣布政府禁令:「A國各種動物肉,通通不准進口!」王老闆聽了,心裡一沉——這不是等於要砍掉他的生意嗎?

「就算有風險,也不會全部動物肉都有問題啊!」王老闆忍不住嘀咕,覺得政府的禁令未免太過頭,他自己認為或許可以逐一檢測產品,讓檢驗合格的產品進口?於是,他決定來場法律戰,主張這項禁令可能違法。心急的他,上網查到「法律百科」的相關文章;他發現,如果對於政府措施不滿可以這樣來確認……。

一、前提:確認對政府的哪個措施不滿意

這種「A國各種動物肉全面不准進口」的禁令,就是一種行政裁量;即政府依照法令,配合社會脈動做出的選擇。此時,政府乃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1],公告禁止輸入來自疫區A國的各種肉品;過往,臺灣也曾依據前述條例,禁止輸入英國、德國、義大利等地的牛肉、肉骨粉等傳播牛海綿狀腦病(俗稱狂牛症)的動物性產品[2]

但裁量除了要有依據,也不能太過頭,不可以過度傷害人民權益。「又不是所有動物肉都有風險,為什麼要全都禁?」王老闆如果真的覺得「政府措施」太超過,可以使用「比例原則」來檢查。因為這個原則要求政府的手段要恰到好處,不能「拿大炮打小鳥」;如果A國某些動物肉的感染風險極低,卻仍全部禁止,就可以檢查是否太過頭?

二、用比例原則好好檢查

比例原則該怎麼確認「禁令是否太過頭」,可以看看行政程序法第7條[3]:簡單講,就像吃藥物治病一樣——既要有效,又不能讓副作用過重,還不能為了治病吃壞身子。我們可以從三面向,檢視禁令是否合理:

第一步:適合性——這個禁令能有效達成目標嗎?

這是因為,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1款規定:「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換個比喻來說:如果你想趕快回家,結果卻繞遠路,那不是白費力氣嗎?同樣的,政府的決定也不能做一些沒幫助的事!

回顧禁令的目的是「防止A國動物疾病進入臺灣」,那「全面禁止該國動物肉進口」是否就能達成目標呢?如果有科學證據指出,A國動物疾病的傳播是透過「所有動物肉」本身,那全面禁止進口的方式,確實能有效防止傳染風險。

所以在「適合性」這個環節,政府的禁令還算站得住腳。

但如果王老闆在政府公告禁令之前,就把合法進口的A國肉品通通做成餐點,整批也都全部賣完;過了好幾個月,政府才突然說「為了防止疫情」而要求王老闆繳回先前那批肉,要求把它們退回A國──當肉都賣出去這麼久了,政府若仍執意退回,如此要求勢必很難達到「防止A國動物疾病進入臺灣」的目的,無法通過「適合性」這關,而違反比例原則[4]

第二步:必要性——有無有效但更溫和的方法?

可進一步留意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2款:「行政行為……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本條即要求,在達成目標的前提下,政府記得要用對人民影響較小的方法,來滿足防疫等政策目標的期待。就像醫生幫你拔牙,有「直接用力拔」和「先打麻醉再拔」兩種方法,當然要選比較不痛的方式啊!

相比政府說的「全面禁止進口」,那王老闆說的「逐一開箱檢測」,是否就能同時防疫,且不會過度妨礙大家作生意的機會?

從實務運作來看,全面檢驗A國所有進口的動物肉製品,會消耗大量人力、物力,甚至可能癱瘓檢疫單位,反而影響全國的防疫效率。換句話說,抽檢這方法不一定比直接禁止進口來得有效。因此,考量海關量能有限,政府的全面禁令是有可能符合必要性的(當然,如檢測資源真的十分充沛,政府就須使用比「全面禁止」更溫和的手段,可嘗試逐一開箱檢測)。

第三步:衡量性——人民損失 vs. 公共利益

最後,衡量性原則,或稱為狹義比例原則,規定在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3款:「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意思是指:政府做決定時,如果傷害比好處還大,那就不合理了!

這就好比,如果一個人家裡有蚊蟲困擾,衛生單位卻把他房子拆了,這就太誇張了。應該要找到能解決問題,且成本划算的方法!

那前述禁令,是否對人民影響過重,讓損害超過大家可以接受的範圍?

禁令的初衷,是保護全民健康與肉品市場的健全,是很重要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禁令雖然影響王老闆的餐廳營運,讓他的收入頓時受到很大的衝擊,但這樣的經營損失跟臺灣人的健康與市場動盪比起來,似乎公共利益比個人的商業收益來得大,因此這樣的禁令仍有可能符合衡量性[5]

當然,如果政府有搭配提供補償或隨時調整進口條件,讓業者的生計不要受到太大的打擊[6],那麼衡量性的標準會更容易滿足。

此時,若三個面向依序過關了,那麼不准進口的禁令,就會被認定符合比例原則。

三、面對政府違法就勇敢主張

在前述三個面向中,如果其中一個無法通關,就會違反比例原則。舉例,政府要保護國民健康沒有問題,但政策不能毫無節制;如果A國的疫情已經消失了,政府卻遲遲不肯拿掉「進口禁令」,禁令又無關防疫又過度妨礙大家的賺錢機會,就真的違反了比例原則。

而本原則不只是王老闆要關心的,更是政府決策應注意的界限。比例原則的核心精神,就是要找到公益與自由之間的平衡點,讓政府推行政策之餘,也能保障我們的人權

畢竟,如果有幸老闆換你來當,你也希望政府不要管太多吧?記得用比例原則來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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