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事件中,常發生被繼承人生前擔任某債務保證人,向銀行擔保債務的清償,可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因為借款清償期還沒有到期,繼承人要不要負保證責任也還沒有確定,繼承人於是繳清了遺產稅。不久後,主債務人跑路,繼承人因此要負保證責任,此時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嗎?
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1]規定如果政府計算人民要繳的稅有錯誤,人民可以申請退稅。常見問題在於,繼承人對於遺產稅處分已經經過法定救濟期間,無法再依司法管道救濟時,是不是還可以依「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為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呢?
保證債務一旦確定就是遺產債務,遺產債務沒有列入遺產債務扣除,是一種事實認定錯誤,也是一種法令適用錯誤。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職權重開核課遺產稅的程序,繼承人可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8條[2]請求稽徵機關重開程序。
因此,基於依法行政的要求,縱然被繼承人死亡時,保證債務並未確定,是或有負債(會計用語,指或許有負債),稽徵機關在計算遺產稅時未將其扣除,仍然課徵。但是只要後來確實成為遺產債務,稽徵機關應該要查明退還,這個在法律上為新發生的事實,雖然是在繼承關係發生後才確定的遺產債務,繼承人仍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程序重開,以變更原遺產稅核課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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