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市民A在新聞報導中得知該市市府發言人和市長幕僚於上班時間協助並參與知名網路節目拍攝工作的消息後大表不滿,於是號召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進行抗議活動。隔日,A率領若干民眾手持標語在市府廣場聚集,並在現場用麥克風邀請民眾支持並一同響應他們的主張。
集會遊行法針對人民的集會遊行[2]活動採取事前許可制,因此,民眾原則上必須在舉行集會遊行的6天前就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3]。
不過,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以及文化發展或民眾生活上的需求[4],如果民眾所舉行的室外集會遊行是依照法令規定[5]所舉行,或者是具有「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6]」或「宗教、民俗、婚、喪、喜、慶[7]」的性質時,就不需要在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此外,室內集會的舉行,如果沒有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來吸引人群聚集時,因為較難藉由場所、道路等社會資源的利用,導致社會秩序受到影響或是引起反對者的反感[8],所以也不需要在事前申請許可。
如果是屬於上述須經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才能舉行的集會遊行活動,必須依照集會遊行法第9條和相關規定提出申請。
原則上[9],集會遊行的負責人必須在舉行集會遊行的6天前,以申請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而主管機關則應在收到申請書的3天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結果,否則視為主管機關許可負責人提出的集會遊行申請[10]。
首先,負責人在向主管機關提出集會遊行的申請時,必須附上載明負責人本人或集會遊行的代理人和集會遊行的糾察員的個人資料(如姓名、職業等)、集會遊行的相關資訊(人數、時間等),以及遊行路線圖等事項[11]的申請書。
就此,為了便利人民申請和主管機關辦理作業,內政部警政署將申請書需要詳細記載的事項設計成表格[12],民眾(負責人)只需要按表填寫再提供給主管機關審核即可。
如果需要使(借)用屬於公物性質的公共場所(公園、政府機關等)或道路舉行集會遊行活動時,還必須取得由相關權責機關(構)或單位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核發的使用同意文件(一般又稱為「路權使用許可」),並與申請書(表)一併提供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核。
例如,申請在臺北市的道路上舉行集會遊行之前,必須先取得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核發的使用道路同意文件[13]。
實務上,除了上述提到的資料之外,民眾在申請集會遊行時也需要配合一些相關程序(包含申請「集會遊行許可」以及「場所或道路的使用同意文件」)。
例如:主管機關在收受集會遊行申請書時,會一併要求提供負責人及代理人的身分證正(影)本作為查驗之用;在使用同意文件的申請核發程序中,相關權責機關(構)和單位也往往會另外規定「應於集會前○日前申請」、「一次申請使用最多以○日為上限」或是「須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元」等事項。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