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舉行集會遊行活動該如何申請?

刊登:2018-12-07・最後更新:2022-12-20

案例

某市市民A在新聞報導中得知該市市府發言人和市長幕僚於上班時間協助並參與知名網路節目拍攝工作的消息後大表不滿,於是號召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進行抗議活動。隔日,A率領若干民眾手持標語在市府廣場聚集,並在現場用麥克風邀請民眾支持並一同響應他們的主張。

本文

一、室外集會遊行原則上應在事前申請許可[1](見圖1)

圖1 申請集會遊行需要提供的資料?||資料來源:李兆麒 / 繪圖:Yen
圖1 申請集會遊行需要提供的資料?
資料來源:李兆麒 / 繪圖:Yen


集會遊行法針對人民的集會遊行[2]活動採取事前許可制,因此,民眾原則上必須在舉行集會遊行的6天前就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3]

不過,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以及文化發展或民眾生活上的需求[4],如果民眾所舉行的室外集會遊行是依照法令規定[5]所舉行,或者是具有「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6]」或「宗教、民俗、婚、喪、喜、慶[7]」的性質時,就不需要在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此外,室內集會的舉行,如果沒有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來吸引人群聚集時,因為較難藉由場所、道路等社會資源的利用,導致社會秩序受到影響或是引起反對者的反感[8],所以也不需要在事前申請許可。

二、室外集會遊行的申請程序

如果是屬於上述須經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才能舉行的集會遊行活動,必須依照集會遊行法第9條和相關規定提出申請。

(一)申請集會遊行的法定期限

原則上[9],集會遊行的負責人必須在舉行集會遊行的6天前,以申請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而主管機關則應在收到申請書的3天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結果,否則視為主管機關許可負責人提出的集會遊行申請[10]

(二)申請集會遊行時所須提供的資料

1. 申請書(表)

首先,負責人在向主管機關提出集會遊行的申請時,必須附上載明負責人本人或集會遊行的代理人和集會遊行的糾察員的個人資料(如姓名、職業等)、集會遊行的相關資訊(人數、時間等),以及遊行路線圖等事項[11]的申請書。

就此,為了便利人民申請和主管機關辦理作業,內政部警政署將申請書需要詳細記載的事項設計成表格[12],民眾(負責人)只需要按表填寫再提供給主管機關審核即可。

2. 場所或道路的使用同意文件

如果需要使(借)用屬於公物性質的公共場所(公園、政府機關等)或道路舉行集會遊行活動時,還必須取得由相關權責機關(構)或單位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核發的使用同意文件(一般又稱為「路權使用許可」),並與申請書(表)一併提供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核。

例如,申請在臺北市的道路上舉行集會遊行之前,必須先取得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核發的使用道路同意文件[13]

3. 其他

實務上,除了上述提到的資料之外,民眾在申請集會遊行時也需要配合一些相關程序(包含申請「集會遊行許可」以及「場所或道路的使用同意文件」)。

例如:主管機關在收受集會遊行申請書時,會一併要求提供負責人及代理人的身分證正(影)本作為查驗之用;在使用同意文件的申請核發程序中,相關權責機關(構)和單位也往往會另外規定「應於集會前○日前申請」、「一次申請使用最多以○日為上限」或是「須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元」等事項。

註腳

  1.   當然,從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現行集會遊行法的前身)在1988年1月制定公布之後,集會遊行「事前許可制」是否適當的問題一直被提出來檢討。許多人認為「事前許可制」容易對人民集會遊行自由造成過多限制,應該頂多採取「報備制」的設計。但本文在集會遊行法還沒有進行相關修正以前,仍然以現行法條的制度設計進行說明,相關的爭議問題就留待有興趣的讀者自行參閱。
  2.   集會遊行法第2條
  3.   集會遊行法第9條
    集會遊行法第3條:「
    I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II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
  4.   集會遊行法第8條立法理由:「依法令規定舉行者或係文化發展所必需者,或為宗教民俗等事實上需要者,均得不必申請許可。」
  5.   如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至第56條宣布罷工及設置糾察線的行為。並參閱法務部法律字第10503512340號函釋
  6.   如近年來十分興盛的主題路跑活動。
    不過,為了避免相關活動因場地、使用器材不當,或交通及秩序混亂等因素而發生意外事故,各地方政府在2015年八仙塵爆事件發生後所紛紛制定的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中,也大多同時要求體育活動的舉辦如果滿足特定條件(如人數、活動性質等事項)時,應先申請許可或履行其他義務。
  7.   如婚喪喜慶或者是因為各項民俗節慶而舉辦的燈會、廟會等活動。
    不過,燈會、廟會等大型活動容易因為燈海展示、祭祀、燃放煙火等用火用電以及聚集大量不特定人而產生推擠、踩踏等安全疑慮,各地方政府在2015年八仙塵爆事件發生後也紛紛在各自制定的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中,要求燈會、廟會等活動的舉辦如果滿足特定條件(如人數、活動性質等事項)時,應先申請許可或履行其他義務。並參閱內政部105年8月10日內授消字第1050428185號函釋
  8.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
  9.   例外情形請另外參考《緊急性和偶發性集會遊行》篇章的相關說明。
  10.   集會遊行法第12條:「
    I 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II 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III 主管機關未在前二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
  11.   集會遊行法第9條:「
    I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II 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12.   警察機關辦理人民申請集會遊行作業規定第2點及其附件一。
  13.   臺北市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要點第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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