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刑法滅證罪?

文: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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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9-03-08 ‧ 最後更新:2023-03-17

案例

一、A和B因債務糾紛而鬧上法院,在審理期間,A為避免自己遭到B求償,夥同妻子C一起將借據燒掉。

二、D以水果刀殺人後:

(一)立刻逃回家中,並和妻子E將兇器藏於家中暗室;或是

(二)兩星期後因事跡敗露,檢方開始偵查,D才想到要和妻子E將兇器藏於家中暗室。

請問:A、C、D與E會成立刑法滅證罪嗎?
 

本文
圖1 銷毀、塗改證據,或者把證據藏起來,會犯罪嗎?||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圖1 銷毀、塗改證據,或者把證據藏起來,會犯罪嗎?
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一、什麼是湮滅證據(見圖1)

刑法第165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1] 。」

須特別注意的是,條文所規定的構成要件是「他人」、「刑事被告案件」,因此行為人湮滅的客體必須是「他人」的案件證據,並且以「刑事案件」存在為前提。如果湮滅自己犯罪的證據[2] ,或是(不論自己或他人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證據,均不在刑法滅證罪範圍內。

二、幫共犯滅證不會成立滅證罪

但問題在於,此處的「他人」是否包括共犯?根據最高法院判例 [3],共犯跟自己是一起犯罪而有利害相關的人,因此幫忙共犯滅證其實就等於幫自己滅證,不會成立滅證罪。

三、刑事案件存在的起算點:開始偵查

而另一個問題是,所謂「被告」是否包括偵查中被告?或僅限於進入審判程序的被告[4]?對此,我國最高法院是認為,只要因為告訴、告發、自首等情形開始偵查的案件,就屬於刑事被告案件 [5]

四、案例說明

在案例一中,不論是A或C都不會成立滅證罪,因債務糾紛屬於民事案件,自始即不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而在案例二,D本身是犯罪行為人,不論他是立即返家或事後才藏匿兇器,都不會構成本罪。但妻子E則不同,假若E是在D犯罪後立刻協助藏匿證據,因檢方還不知道案件發生,也還沒開啟偵查,此時根據最高法院見解,還不算是「刑事被告案件」,因此E不會成立滅證罪,不過如果是檢方已經開始偵查的階段,此時E的藏匿行為就會成立滅證罪。附帶一提,立法者考慮到與犯罪行為人有特殊關係者(如配偶、血親或姻親),幫助犯罪行為人滅證是情有可原,因此特別訂立刑法第167條[6] ,就法定刑部分明定應減輕或免除其刑,從而本例的妻子E可以適用本條規定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註腳

  1.   刑法第165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932號刑事判決:「……就湮滅證據罪而言,該關鍵之證據係以關係『他人』為刑事被告者為限,倘係事關『本人』為刑事被告之證據,則非本罪禁制範疇……」
  3.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4435號刑事判例:「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謂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必以所湮滅者非其本人犯罪之證據為要件,否則縱與其他共犯有關,亦難律以該項罪名。」
    ※編註:本判例無裁判全文,依2019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停止適用。
  4.   此爭議來源是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用語不清。在偵查階段,若偵查實施主體為檢察官,則受偵查對象是稱為「被告」(如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相反的,若偵查實施主體為司法警察(官),則受偵查對象即稱為「犯罪嫌疑人」(如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但進入審判階段則一律稱為「被告」(如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1項:「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請參考法務部法檢字第0090047562號函釋(2002/3/25)
  5.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241號刑事判決:「至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湮滅證據罪,該條所稱之『刑事被告案件』,係指因告訴、告發、自首等情形,已開始偵查後之案件,行為人若對於已開始偵查之他人案件為湮滅證據之行為時,始該當該條之犯罪。」
  6.   刑法第167條:「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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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2-02-05 12:02:53
別人騎乘車主的車子肇逃
然而車主車子壞掉丟在路邊停車格
然而車主怕車牌被人偷走先行把車牌拔起來收在家裡這樣成立煙滅證據罪嗎
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2-02-08 09:23:06
您好:

在案件尚未開始偵查前,依法不會成立滅證罪
(可以參考註5的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241號刑事判決)

但如果開始偵查後,車主才將車牌拔起來以湮滅或隱匿肇逃證據
那就要以車主「主觀上是否具備滅證的故意」,來判斷其是否可能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若其是擔心騎乘者可能被抓(確實是基於滅證的故意)才將車牌帶走,應會成立滅證罪

反之,若其只是擔心車子被檢舉、被偷、車牌遺失等情況才將車牌帶走
因主觀上沒有滅證的故意(頂多被認定是過失行為,但滅證罪不罰過失犯)
則此時應不會成立滅證罪。
徐得貴(進階會員) 2022-03-19 09:05:46
我想請問湮滅證據這條法規的參考依據為何?
就其說明解釋,湮滅自已與包含本身為共犯的證據,不違犯滅證罪,或在檢警未得知或開始調查刑事案件前滅證,也完全不觸犯滅證罪,那條法規的設定範圍,不就僅限制規範於(他人幫助犯罪人湮滅證據)而已?
我是否可解釋為這條法規的定意:犯罪本人可自由滅證,其它人幫助皆有罪?
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2-03-24 12:37:59
您好:

我國刑法第165條的滅證罪,當初應是繼受自日本法而來(日本刑法的滅證罪規定在第104條)

又本條在適用上,確實是僅限於湮滅「他人」案件的證據

湮滅「自己」案件的證據,則是不受本條規範,理由在於「沒有期待可能性」,畢竟當一個人犯罪時,除非自願接受審判,否則一般都只會想掩蓋犯罪吧!(這是人之常情,無可厚非),因此立法者才會限縮本罪的適用範圍

不過近年來也有人認為,本罪的保護目的既然在於「確保國家司法權的正確運作」,則區分自己或他人的案件,應該就沒有實益了(因為不論是自己或他人的案件,只要發生滅證情事,都會影響到司法權的運作),所以也有部分意見主張應予修法。
匿名(進階會員) 2022-11-11 01:45:03
您好,想要詢問如果住家監視器有拍到死亡車禍的過程,而在警察至住家調閱時,屋主故意將該影像刪除,是否會成立湮滅證據罪?
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2-11-11 12:34:12
您好:
所述情形,的確有可能構成湮滅證據罪。
實務案例可以參考:
1、<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60 號刑事判決>
又刑法第165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中之「湮滅」係指湮沒消滅,使原物喪失毀滅,或消失其效用之一切行為而言,而「隱匿」則係指隱蔽藏匿,使人難予發現而言。
查被告丑○○將91餐酒館內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格式化,而使之無法播放、檢視,自屬湮滅行為,而被告丑○○並未涉及共同傷害...致死及妨害秩序犯行,是涉及傷害致死及妨害秩序案之另案被告...對於被告丑○○而言屬於他人,是被告丑○○上開所為乃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之行為,殆無疑義。...被告丑○○所為,係犯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2、<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交訴字第 78 號刑事判決>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證人...將監視器檔案全數刪除,自屬使監視器檔案消失其效用之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之行為,殆無疑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5 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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