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中央將研擬廢除印花稅,A市長受訪表示,中央政府想要輕稅簡政用意固然可以理解,但輕稅簡政不能夠把地方的財源完全都斷掉,否則就變成了「中央請客、地方買單」,到底哪些稅收屬於國家稅收來源?哪些稅收屬於地方政府稅收來源?徵稅的法律依據為何?
作為中央稅課收入者為國稅,例如:關稅、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5]。
作為直轄市及縣(市)稅課收入者為通稱之地方稅,主要稅收來源為土地稅(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及特別稅課(適應地方自治需要,經議會立法課徵之稅[6]。例如:現臺北市柯文哲市長日前針對東區空店面提出之「空店稅」想法,即是一種為了地方治理,須經議會立法課徵之特別稅課)。
作為中央稅課收入的國稅,徵收依據分別如下(表1):
土地稅法作為課徵土地稅之依據,明文揭示土地稅包括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8]。
房屋稅之徵收,依據房屋稅條例[9]。
使用牌照稅之徵收,依據使用牌照稅法[10]。
契稅之徵收,依據契稅條例[11]。
印花稅之課徵,依據印花稅法[12]。
娛樂稅之課徵,依據娛樂稅法[13]。
地價稅
田賦
依據土地稅法,土地稅包括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
依據房屋稅條例
依據契稅條例
印花稅
依據印花稅法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