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生效後,辦理服務時會先有「個人資料告知事項」的程序,我必須勾選同意後才能進行下一步驟。這種告知是什麼?我一定要同意嗎?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劉怡君(認證法律人) 4 0
刊登:2019-10-25 ‧ 最後更新:2022-12-06

本文

當我們辦理各式服務時,例如申辦手機號碼或信用卡,服務人員常會提供一份文件,告知我們服務提供者將蒐集我們的姓名、生日及地址等個人資訊,這種告知到底在法律上有什麼意義呢?

圖1 什麼是「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資料來源:黃蓮瑛、劉怡君 / 繪圖:Yen
圖1 什麼是「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資料來源:黃蓮瑛、劉怡君 / 繪圖:Yen

一、為何會有「個人資料告知事項」?(見圖1)

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對提供服務的主體可大別分為兩種類型: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並對於兩者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公務機關可為執行公務之目的而蒐集我們的個人資料(下稱「個資」);但非公務機關如果沒有特定目的,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時,原則上就不得蒐集。

依據本法規定[1],任何人如果想要蒐集或處理我們的個資,除了應該具備特定目的之外,如果不是為了執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等情形,應該藉由取得我們的同意後才能進行,並應明確告知[2]我們一些特定事實,包括蒐集者的名稱、蒐集的目的,以及蒐集者利用個資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等。告知的方式,除了書面紙本以外,也包括電子郵件、簡訊、電子文件等其他足夠讓我們知悉的方式[3]

本法規定[4]糾紛發生時,蒐集者必須負責證明已經取得我們同意這件事。簡單來說,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明確告知我們「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是徵求我們同意他們蒐集或處理(下稱「蒐集」)個資的重要前提。

二、我是否一定要同意「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我需要主動表示不同意嗎?

不是一定要同意。勾選同意代表我們同意對方蒐集我們的個資,但沒有勾選同意時,則有兩種解釋上的可能:

(一)拒絕同意

代表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要件,否則不可以蒐集我們的個資。

(二)沒有拒絕也沒有同意

此時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常會想要以預設我們同意來解釋。這是因為本法規定[5]當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明確告知「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時,如果我們沒有表示拒絕,又以行為提供對方我們的個資時,則我們有可能被對方推定為已同意對方蒐集我們的個資。

然而為了保護人民的權益,並減少爭議,依目前的行政解釋,此種同意必須是一種正面的同意,人民沒有表示不同意的義務[6],因此我們尚未同意前,對方應先詢問我們是否同意,而不可以預設我們同意,主張在我們主動表示不同意前利用我們的個資。

不過,由於不同意很可能意味著我們無法取得對方所提供的服務,此時將對我們權益產生什麼影響,也是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必須告知我們的事項[7]

三、結論

綜上說明,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明確告知我們本法第8條第1項規定的「個人資料告知事項」,而我們勾選同意之前,務必好好閱讀上面的文字,避免個資被相關單位用來行銷宣傳或其他誤用,增添個人不必要的困擾。

註腳

  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2.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3.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6條:「依本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五十四條所定告知之方式,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
  4.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第4項:「蒐集者就本法所稱經當事人同意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5.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第3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明確告知當事人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應告知事項時,當事人如未表示拒絕,並已提供其個人資料者,推定當事人已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表示同意。」
  6.   參照法務部法律字第0970038035號函釋(2009/01/08)。
  7.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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