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辦理各式服務時,例如申辦手機號碼或信用卡,服務人員常會提供一份文件,告知我們服務提供者將蒐集我們的姓名、生日及地址等個人資訊,這種告知到底在法律上有什麼意義呢?
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對提供服務的主體可大別分為兩種類型: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並對於兩者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公務機關可為執行公務之目的而蒐集我們的個人資料(下稱「個資」);但非公務機關如果沒有特定目的,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時,原則上就不得蒐集。
依據本法規定[1],任何人如果想要蒐集或處理我們的個資,除了應該具備特定目的之外,如果不是為了執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等情形,應該藉由取得我們的同意後才能進行,並應明確告知[2]我們一些特定事實,包括蒐集者的名稱、蒐集的目的,以及蒐集者利用個資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等。告知的方式,除了書面紙本以外,也包括電子郵件、簡訊、電子文件等其他足夠讓我們知悉的方式[3]。
本法規定[4]糾紛發生時,蒐集者必須負責證明已經取得我們同意這件事。簡單來說,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明確告知我們「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是徵求我們同意他們蒐集或處理(下稱「蒐集」)個資的重要前提。
不是一定要同意。勾選同意代表我們同意對方蒐集我們的個資,但沒有勾選同意時,則有兩種解釋上的可能:
代表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要件,否則不可以蒐集我們的個資。
此時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常會想要以預設我們同意來解釋。這是因為本法規定[5]當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明確告知「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時,如果我們沒有表示拒絕,又以行為提供對方我們的個資時,則我們有可能被對方推定為已同意對方蒐集我們的個資。
然而為了保護人民的權益,並減少爭議,依目前的行政解釋,此種同意必須是一種正面的同意,人民沒有表示不同意的義務[6],因此我們尚未同意前,對方應先詢問我們是否同意,而不可以預設我們同意,主張在我們主動表示不同意前利用我們的個資。
不過,由於不同意很可能意味著我們無法取得對方所提供的服務,此時將對我們權益產生什麼影響,也是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必須告知我們的事項[7]。
綜上說明,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明確告知我們本法第8條第1項規定的「個人資料告知事項」,而我們勾選同意之前,務必好好閱讀上面的文字,避免個資被相關單位用來行銷宣傳或其他誤用,增添個人不必要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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