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公務員不法侵害或公共設施瑕疵而受傷的被害人,可能可以請求的項目包括:
醫療費用;
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賠償[1];
因此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賠償(例如:看護費用[2])[3];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慰撫金)[4];
此外,若因此使被害人所擁有的財物毀損,也可以請求賠償[5]。
如果遇到被害人之後死亡的情況,假使被害人在生前已可請求前述相關項目的話,那麼除了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這部分原則上不可以繼承以外[6],被害人的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其他被害人原本生前可請求的項目。
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形,有權請求國家賠償的人(請求權人)及項目,包括:
為被害人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的人、為被害人支出殯葬費的人,都可以請求賠償該等費用[7];
被害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可以請求賠償扶養費[8];
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慰撫金)[9]。
如果是被害人是外國人,可以在我國請求國家賠償嗎?依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採取相互保證之平等互惠原則,也就是如果依照條約或是該外國人所屬國家的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在該外國可以享有與該外國的人民同等的權利的話,即使被害人是該外國人,也可以在我國請求國家賠償[10]。至於可以請求賠償的人及其項目,與上述本國人受傷、財物毀損與死亡的情形相同。
原則上,當主張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不法侵害的國家賠償責任時,應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請求;當主張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共設施瑕疵的國家賠償責任時,應向該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請求,不過如果公共設施是由機關委託給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則應向該委託機關請求[11]。
請求權人如果沒有在「知有損害」的時候開始起算的2年內,或是沒有在損害發生時開始起算的5年內請求國家賠償的話,那麼請求權就會消滅[12]。
所謂「知有損害」,是指知道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的原因事實[13],也就是說,知道受到損害,而且知道受到的損害是因為公務員故意或過失的不法侵害行為,或因為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不過,最遲仍然必須在損害發生的5年內提出請求。
至於是否知道哪一個特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並不會影響前述期間的起算,就算不知道是哪一個機關,時效仍繼續進行,請讀者留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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