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程序[1]的請求權人可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或是在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國家賠償,在法律上稱為雙軌制,以下分段說明:
為減少訴訟負擔,請求權人請求國家賠償,必須先以書面的方式,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2],而不得直接向法院對機關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該書面內容,應包括:
請求權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其他相關個人資料;
如請求權人有委任代理人,代理人的姓名及其他相關個人資料;
請求賠償的事實、理由及證據;
請求損害賠償的金額或回復原狀的內容;
賠償義務機關;
年、月、日[3]。
如果請求權人是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例如:請求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合併請求國家賠償[4],請求權人可以直接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請求國家賠償,而不必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5]。
機關在收到請求權人請求賠償的書面後,可能有以下幾種不同的回應(圖1):
如果協議成立,也就是請求權人與機關對於機關如何賠償及賠償的金額達成合意時,應由雙方作成協議書,將來機關要是沒有依照協議書履行,請求權人可以執該協議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6]。
如果從雙方協議開始日起算超過60日,雙方仍然無法達成合意時,這個時候請求權人才可以向民事法院對機關提起國家賠償訴訟[7]。
從請求權人提出國家賠償請求的書面當日起算超過30日,行政機關都不與請求權人開始協議,或者這個機關認為它自己不是賠償義務機關或者沒有賠償的義務,因而直接拒絕賠償[8]的話,這個時候請求權人同樣可以向民事法院對機關提起國家賠償訴訟[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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