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45年起,國民黨透過所謂「黨國體制」的建立,跟它的附隨組織得以透過控制國家機關,取得一般民主國家的政黨不被允許獲得的龐大利益。諸如大筆日本人留下的動產及不動產、政府撥地、經營政府特許事業、壟斷特定市場、配合經濟政策發展特定事業、在政府的默許下違法取得國有財產、強迫人民捐款乃至於強押人民轉讓祖產等等。數十年下來,累積了為數可觀的不義之財,也就是所謂「不當黨產」[1]。
在今天,我國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黨產條例)處理這個問題。在黨產條例正式誕生之前,不當黨產的處理又經歷了哪些過程呢[2]?
在1950年代,就有學者冒著被抄家滅族的風險,先後在著名的《自由中國》雜誌上發表了兩篇社論批評當時政府控制預算、搜刮黨產的弊端[3],但隨後即因著名的「自由中國」事件(或稱雷震案)下獄。
而1987年解嚴後,政治氛圍雖然略有開放,但並不是能公開討論黨產的氛圍。此時,《財訊》[4]及《商業週刊》[5]等財經雜誌,勇於率先揭露了一直蒙上神秘面紗的「黨營事業」版圖,以專題報導的方式,首次將黨營事業的面貌呈現在臺灣人面前。
2000年政黨輪替後,監察院率先在2001年提出一份對於「不當黨產」的調查報告[6],由當時的監察委員黃煌雄主持,是臺灣第一份由官方出具的國民黨黨產調查結果。
2002年9月,由法務部草擬的「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送交立法院,也就是初代的黨產條例草案[7]。但由於泛藍政黨當時始終佔據國會多數,立法過程嚴重卡關[8]。
2005年,由財政部底下成立的「黨產處理專案小組」進行不當黨產的調查,並詢問國民黨返還的意願。但成果相當有限,最後國民黨願意返還的土地只有不到百分之一[9]。
於此同時,當時的政府也透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試圖討回不當黨產,對象分別為中廣[10]、中影[11]、中華日報社[12]、救國團[13]等團體,雖然有成功收歸國有的,但也有部分沒辦法成功討回。
探討過去的處理經驗,主要可以得到一個結論,尤其是透過訴訟過程追討黨產時,可以發現以民法、國有財產法等一般的法律處理不當黨產,會面對很多法律上的障礙,而黨產條例的目的就是透過特別立法的方式克服一般法律無法處理的障礙[14]。
例如很多國家的財產在移轉給國民黨或其相關團體時,在法律程序上是沒有問題的,也就是說在民法上合法。但縱使程序合法,國家為何會突然把大量財產以廉價出售等方式移轉給私人團體,這件事本身就值得質疑,卻無法透過一般的法律進行討論。又例如,國家財產移轉時,從主管機關到省政府、行政院都表示同意,於是法院認為在一般法律關係上沒有不妥,卻不去討論為何國家各機關會同意移轉財產給私人。
也就是說,這些「看起來怪怪的國產移轉」,多半具備合法的外觀,從一般法律規定沒辦法討論到癥結點。黨產條例的出現就是為了突破這些「合法外觀」,透過法律條文的說明,要求國家或法院在處理不當黨產時,不能只看當時的財產移轉有沒有「合法的外觀」,還要更深入判斷有沒有什麼奇怪的地方。
而所謂奇怪的地方,具體來說,就是黨產條例在立法理由中所說的,雖然形式上符合當時的法令,但實際內容仍然逾越了國家跟政黨的分界,破壞政黨公平競爭的環境,而與法治國原則的實際內涵不符[15]。
整部黨產條例就是試圖建構一套機制,使國家、法院能夠突破「形式上合法的外觀」,用「實質法治國」的視角認定哪些是屬於應歸還給國家的不當黨產,讓國家的歸國家、政黨的歸政黨。下集,就來介紹黨產條例的重要概念,還有黨產會的職權、組織架構[16]。
註腳
邱麗珍(1997),《國民黨黨營經濟事業發展歷史之研究一九四五~一九九六》,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黃兆年(2008),《轉型正義在台灣政經發展中的角色定位》,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系碩士論文 黃雅鈴(2011),《國民黨不當黨產的個案研究——以國發院土地為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人文藝術學院台灣文化研究所碩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