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集介紹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黨產條例)出生以前,關於黨產問題的歷史軌跡[1]。
而黨產條例在民進黨首次全面執政後的數月內就火速三讀通過,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黨產會)隨即掛牌上工、開始清理不當黨產,引起國民黨陣營劇烈反彈。也進一步引發爭議,而由大法官做出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2],對黨產條例有違憲疑慮的部分做出說明。但究竟黨產條例裡面寫了什麼?黨產會又是什麼樣的組織?可以做哪些事情呢?以下簡單介紹:
黨產條例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清理過往威權統治時期所遺留至今的不當黨產,更精確地來說,是清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的財產」。從這個目的我們可以看出,有三個名詞在黨產條例的運作中至關重要:「政黨」、「附隨組織」、「不當 取得財產」。
專指在1987年(民國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且依照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的政黨[4],而例如新黨、親民黨、時代力量、台灣基進等較晚成立的政黨,就不在黨產條例清理的範圍內。根據黨產會函詢內政部民政司的登記資料,黨產條例所指稱的政黨,除包括現今國民黨、民進黨兩大黨外,尚有一些規模較小的政黨,共計10個政黨[5]。
依照黨產條例的規定,附隨組織的定義看起來落落長,其實可以簡單拆解成以下三個要素。
首先,附隨組織必須是個組織,也就是「法人、團體或機構」,而不包含自然人。
其次,若「現在」仍受到特定政黨所控制,當然屬於該政黨的附隨組織。而「過去」受控制但現在獨立的組織,如果脫離政黨控制時,不是用相當對價轉讓出去的,仍然算是附隨組織。
最後,這裡所說的「控制」不能單從表面上判斷,必須觀察這個組織在人事、財務、業務等三個方面,到底有沒有受到特定政黨的影響、支配,也就是被政黨「實質控制[7]」。
所謂不當取得的財產,指的是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違反民主法治原則的方式,使自己或附隨組織取得的財產。更重要的是,除了定義外,黨產條例對於不當取得財產設有「推定」的規定。
在黨產條例公布時,政黨、附隨組織自1945年(民國34年)8月15日起取得,或其自同年8月15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9],還存在的現有財產,除了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的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都先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即便已經不是政黨或附隨組織所有的財產,政黨、附隨組織自同樣時間起,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的財產,同樣扣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的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也都會推定為不當黨產。
依照黨產會的說明,現在被黨產會認定為不當黨產的財產總額,約有新臺幣768億元。
黨產會的主要任務可以分為兩塊:認定及調查。(見圖2)
先說認定,針對前面所說的三大黨產條例重要概念:「政黨」、「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三者中除了政黨可以透過登記資料確定外,附隨組織及不當取得財產的範圍都需要由黨產會進行「認定」。所以黨產會最重要的工作,可說是認定一個組織到底是不是附隨組織,以及認定一筆財產是不是不當取得財產。
而認定不能憑空亂猜,必須要有一定的資料作為證據,黨產會為了做出正確的認定,需要進行詳細的「調查」。考量到很多資料都已經是陳年歷史紀錄,且四散各地,黨產會必須像柯南一樣,循著既有的線索到處挖史料、累積足夠的蛛絲馬跡,才能有足夠的根據做出認定。
除了調查及認定外,黨產會其他任務還包括在認定不當取得財產後,進一步移轉或追徵[12]、獎勵舉發人[13]、對違反黨產條例的行為進行裁罰[14]等。
以上講了這麼多黨產會的職權,那黨產會到底是長什麼樣子咧?
根據黨產條例規定,黨產會是黨產條例的主管機關,設於行政院之下,由行政院院長派任11至13名委員組成,每屆任期為4年[15]。委員中包括1名主委、1名副主委,可專任也可兼任。所以說,黨產會是一個行政組織,不是特定政黨,所以一般人是不能加入的喔。
為了確保委員的獨立性,除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總額1/3[16]、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外[17],委員在任期內如果沒有黨產條例明定的情形時[18],行政院院長不能炒他們魷魚,確保委員在行政體系中可以保持一定的獨立性。
肇因於特殊的政治環境,轉型正義在臺灣起步相當的晚。比起食安、環保等公共議題,人們對轉型正義相對不了解,自然容易輕視轉型正義的重要性,加上轉型正義無法避免的高度政治性色彩,讓轉型正義的討論經常流於意識形態的互相對罵,無法取得對話的頻率。
本系列文章嘗試從相對具體的黨產條例出發,透過明文化的法律文字解釋臺灣目前正在進行的努力,不求讓所有人接受,但至少能理解現行制度的面貌,以期未來討論到相關議題時,至少能基於正確的法律認知進行討論。之後本系列文章也會進一步探討黨產條例的憲法爭議。
轉型正義作為民主轉型國家不可避免的議題,在臺灣社會浮上檯面更是時間早晚的問題。既然臺灣始終必須面對此一爭議,希望臺灣的公民社會在經過此一議題的洗禮後,能更加厚實、堅強。讓世界看見,我們是小國小民,但也是好國好民。
註腳
報導者(2020),《台灣轉型正義的憲法時刻──專訪黨產案憲法法庭鑑定人黃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