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的行使年齡怎麼規定?


文:陳重仁(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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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10屆立法委員上任後,立法委員們紛紛針對「18歲公民權」議題發表看法,提議修憲下修投票年齡[1]。但究竟我國目前是怎麼規範投票年齡的呢?投票是跟什麼樣的人民權利有關呢?

一、「參政權」是什麼?

在解釋之前,我們先來說明什麼是「參政權」。

所謂的「參政權」,簡單地說就是作為國家的國民,能夠參與國家事務決策、代表自己政治意見、選出符合自己想法的代表的權利。依據憲法第17條[2]的規定,我們常聽到的「選舉[3]」、「罷免」、「創制[4]」、「複決[5]」等權利都是屬於參政權的一環。

在我國,參政權並非每個國民都擁有,而是必須成年或滿一定年齡後才會取得參政權。而本文將針對選舉、罷免、創制、複決這四個權利的行使年齡進行介紹。

二、幾歲可以行使參政權呢?

如同前面所說,人民必須要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但由於我國將這四種權利,分別規定在憲法或不同的法律中,位階也有不同,導致行使不同權利的年齡出現分歧。以下以表1的方式整理出不同公民權的行使年齡,方便大家理解:

表格
表1:參政權行使年齡整理表
權利類型 法規依據 年齡
選舉權 憲法第130條[6] 年滿20歲
被選舉權 憲法第130條 最低23歲
罷免權[7]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條第3項[8]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6條[9]
年滿20歲
創制、複決權 公民投票法第7條[10] 年滿18歲
作者整理。
 

從表1中我們可以發現,相較於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創制與複決權並不是直接或間接用憲法規範行使年齡,而是獨立用公民投票法作規定,相較之下,下修公投年齡也較修憲更具有彈性。而公民投票法也確實於2017年時,將公投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2018年1月3日公布施行)[11],呈現出創制與複決權的投票年齡已經下修到18歲,而選舉與罷免權的行使還是20歲的現況。

三、未來展望:什麼是18歲公民權?

回到一開始的議題,2020年初起一直在討論的「18歲公民權」究竟是什麼呢?其實很簡單地說,就是公民權年齡限制的放寬。

所謂的「公民權」,指人民有參與國家事務決策、表達自己的政治主張、以及要求政府說明施政狀況、方針等的一系列權利。而在這之中就包含了前面提到的「參政權」、能自由組成人民團體的「結社權[12]」、以及參與集會遊行的「集會權[13]」等權利。

然而,隨著臺灣人口老化、人口負成長[14]的狀況日益嚴重,民間團體希望透過放寬公民權年齡限制,來讓更多青少年參與公共議題討論,而不致讓社會議題成為高齡者專利[15]。雖然公民投票法已經於2017年下修,並於2018年正式施行,但由於選舉、罷免兩權涉及憲法的修正,雖然在2015年時曾有想要修憲,但最終因不在籍投票爭議無疾而終[16]

如今臺灣再度迎來修憲契機,截至2021年6月21日止,立法院內也已有54個修憲提案,且多數提案都和18歲公民權有關[17],相信未來我們會看到更多關於18歲公民權議題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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