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B的前女友,但因A劈腿,B一氣之下將A本就以公開模式公布在個人臉書上的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以公開模式公布在自己臉書上讓網友公審A,此時B的行為是否違法?如果是,又觸犯了哪條法律,會面臨什麼後果呢?
隨著科技發展及人權意識興起,人們也越來越重視個資保護,而所謂的「個資」外洩,當中的個資到底指什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1]列舉了十幾種資料,認為個人資料包含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特徵等,只要可以識別出是特定個人的資料,都包括在內。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本文[2],非公務機關應在「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法條的非公務機關,是指「不是」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的人[3],在本篇文章中稱為一般人。而是否在「必要範圍內」的判斷,則以比例原則為標準[4],必須在具體案件中判斷。
例外可以在蒐集資料目的範圍外利用一般個人資料的情形,規定於同條但書[5]。
本案例中B公布A個人資料的目的是為了使A受到騷擾,脫離當初交往中取得資料的目的,且不具有正當性,也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但書例外可以在目的外使用的情形。B意圖損害A的名譽及隱私權且行為違反第20條規定,足生損害於A,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6]、第41條前段[7]及第47條[8],可能面臨民事損害賠償以及刑罰、行政罰責任。
A利用前男友的現任女友B的照片註冊交友軟體帳號,網友傳訊息詢問聯絡方式時將B的電話號碼傳給對方[9],違反個資法。
因工程糾紛,房屋工程商將屋主的姓名、電話號碼、住址等個人資料印製為警告啟事,散布於屋主的鄰居[10],違反個資法。
同社區的A對B提起刑事訴訟,A收到判決書後,將記有B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住址的判決書交給不知情的保全人員,張貼於該社區的電梯及公佈欄[11],違反個資法。
若公寓大廈的規約載明住戶欠繳管理費即可公布住戶姓名,則管委會的行為不違反個資法[12]。
在個人臉書上公布親友照片或影片,屬於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的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不違反個資法[13]。
將行車紀錄器畫面放到網路上,若只是拍攝到不特定人的影像,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則不違反個資法[14],因為不能識別出特定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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