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男與B女為夫妻,兩人處於吵架冷戰時間,A男無聊上交友網站交友,因而認識C女,A男與C女相約見面後,A男驚為天人,覺得C女是自己的真命天女,隨即對C女展開熱烈追求。C女被追求一段時間後,信任A男在交友網站上面填寫的婚姻狀態「無婚姻關係」,且強烈感受到A男的體貼,便與A男交往。
交往期間,C女曾問A男為何如此優質卻仍單身?A男不僅向C女隱瞞有婚姻關係,甚至拿出假的、配偶欄是空白的身分證,使C女誤認A男是黃金單身漢而深陷這段感情,進而同意發生性關係。嗣後B女發現A男外遇,而對C女提出警告,C女才知道A男已婚,自己卻已被A男欺騙失身,在不知情的情形下當了小三,傷心欲絕的C女可以向A男主張什麼?
「貞操權」,是指個人對性行為或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的自主決定權,以確保每個人的身體自主權和性自主權不被侵犯[1]。如果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別人的貞操權,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2]。例如犯刑法上的妨害性自主罪[3],或者是性騷擾防治法上的性騷擾行為[4],都會侵害貞操權。即使受害者沒有金錢上的損失,只是精神痛苦,也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5]。
性行為的對象是否已婚,因為涉及性交行為是否侵害第三人的配偶權[6],屬於一般人決定性行為對象時的重要事項,因此隱匿已婚事實,導致對方不知情而同意性交,就是侵害貞操權,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7]。
貞操權既然是為了保護性的尊嚴及自主的人格權,所以要保障任何人都可以依照自己的自由意思性交,不受他人不法干涉。
就算是自願發生性關係,如果對方是用欺騙、趁著受害人年輕識淺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受害人同意,這種手段仍屬違背善良風俗,所取得的同意具有瑕疵,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8]。
本案例的A男已婚,卻在交友網站上的個人資料標註「無婚姻關係」,且在C女詢問時,刻意隱瞞,甚至拿出假的、空白配偶欄的身分證背面資料,以取信於C女,影響C女決定是否與A男發生性關係的判斷,讓C女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與A男發生性關係,失身成了婚姻中的小三。A男的手段已經違反善良風俗、侵害C女的貞操權,精神受到重大創傷的C女依法可對A男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至於可以獲得多少賠償金,法院會綜合判斷加害情形、被害者被影響的程度,及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情況等因素,來決定損害賠償的金額[9]。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本案例變成A男(成年人)與C女(成年人)相約從事金錢性交易,因為決定性交與否,重心已挪到金錢價碼,A男是不是單身,對於C女決定要不要跟A發生性行為已被淡化,則縱使C女受A男欺瞞不知A男已婚,也不能據以主張她的貞操權受到侵害,而請求A男負擔精神上損害賠償責任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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