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國家的憲法,多半以前言(或稱為序言)來表彰制憲者當時的權力來源,以及強調該部憲法所制定的目的。更白話的說,憲法中的前言,其實就是大致說明了這部憲法產生的原因,和制定憲法者透過這部憲法的制定,希望國家能達成的目標。
從我國憲法本文的前言[1]能夠發現,當時制定憲法的機關為國民大會,且制定憲法的權力來源為全體國民的託付,強調了國民制憲權的主要價值。縱使此部憲法的制定,看似依據孫中山先生的遺教所制定,然而回顧當時政治發展史,也能發現制憲過程中,在政治層面確實經過高度妥協,之後才產生這樣的結果,而世界各國憲法也同樣如此,這也是憲法多被視為政治性質最高的法律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也能看出立憲主義在此部憲法中,對於民權保障、國家權力的鞏固、奠定社會安寧基礎,以及增進人民福利等層面的願景。
如同憲法本文所希望表達的,憲法增修條文的前言也將制定的目的、機關、程序,明確列出並予以說明[2]。當然,其中的文字不一定符合目前社會的認知,但也表現出憲法增修條文的時空背景。
如果憲法本文有不明確的地方,能夠以此做為後續解釋的方向性指引。但由於前言在文字的使用上較為抽象,而且簡單幾句話談到的事情,既有意識形態,又有具體理念,很難一概而論[4]。而國內也有學者認為,前言並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而僅具政治意義[5]。
有提到國父遺教或憲法前言的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3號[6]、釋字第485號[7]等,大多只是蜻蜓點水般的援引,而非具體說明、實質將前言作為法律規範效力的來源。據此,也能發現我國在實務上並不特別著重憲法前言,此與美國學界、實務界特別重視憲法序言的情形,有著極大的不同[8]。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