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一位地產大亨。去年5月間A經診斷罹患肺癌,A情急之下聽信朋友的建議,認為可以藉由購買保險避免課徵遺產稅。A立即在同年7月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兒子B為受益人,向保險公司分別購買1億元的人壽保險及1千萬元的投資型保險。不久,A的病情急轉直下,果然在3個月後的10月間死亡。
B在申報遺產稅時,以為只要是保險就不是遺產,並未將那2筆保險計入遺產總額中。一年後國稅局察覺有異,經調查認定B有漏稅的事實,命必須補稅並加以處罰,B對此感到不平。究竟買保險可不可以避掉遺產稅呢?
依照保險法[1]、遺產及贈與稅法[2]的規定,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公司給付給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不須計入遺產總額中課徵遺產稅。
「保險」的目的是在「分散風險、消化損失,以較少的保險費獲得較大的保障」。立法者考量到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的目的,是要藉由保險金保障家人避免因為被繼承人死亡而頓失經濟來源,導致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如果國家對保險金課徵遺產稅,將違反保險的目的,因此明定人壽保險的保險金不用納入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不須課徵遺產稅[3]。
要特別注意的是,不用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的,依法只限於「人壽保險」,以此保障繼承人的生活不會因為被繼承人死亡而陷入困頓;其他例如投資型保險等,就不能免課徵遺產稅[4]。
基於平等原則,要不要課稅,應以「實質的經濟事實關係」及「實質的經濟利益」作為判斷標準,而不是以形式外觀判斷,這就是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目的是在杜絕納稅人規避稅捐的行為,達到租稅公平的效果[5]。
雖然依照法律規定,人壽保險金額原則上是不用課徵遺產稅的,但為了防堵納稅人刻意營造符合這項制度的外觀,實際上卻是為了達到規避遺產稅的目的,國稅局會基於實質課稅原則,把某些情況認定為租稅規避,而例外地將人壽保險的保險金納入遺產,並課徵遺產稅[6]。常見的規避遺產稅行為例如:
被保險人已罹患重病或明知自己即將死亡,才決定購買人壽保險。這種高齡、重病(帶病)投保的行為,可能會被國稅局認定投保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課徵遺產稅,有規避稅捐的情況[7]。
因為具有投資性質的人壽保險,是以「投資理財」為主要目的,並不是在獲取生活保障,且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額多寡與投資結果相關,與保險「以較少的保險費獲得較大的保障」的目的不盡相同。因此,投資型保險即使以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保險金,仍可能會被國稅局認為不符合免徵遺產稅的立法意旨[8]。
購買人壽保險時,是以一次繳清的方式給付保險費(即躉繳投保),但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給付的金額卻與保險費的金額差距不大,則可能被國稅局認為與保險「以較少的保險費獲得較大的保障」的目的不符,實際上是利用繳保費的外觀轉化成保險給付,規避遺產稅,因此應該將保險金計入遺產,並課徵遺產稅[9]。
本案例中,A所購買的1千萬投資型保險,因為不符法律上僅限適用於「人壽保險」的規定,所以必須計入遺產,課徵遺產稅;另外,A所購買的1億元人壽保險,因A已罹患重病、在死亡前短期投保,投保的目的及行為明顯有規避遺產稅的嫌疑,國稅局仍會依實質課稅原則,將保險金計入遺產,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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