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四年一次的總統副總統選舉,都會讓社會產生不小的激情,不論支持的是哪一個政黨,或是哪一個候選人,其實大家應該都還是會有一個問題,那就是「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資格有哪些?」本篇文章試圖以較為淺顯易懂的方式,帶大家一起了解現行針對總統/副總統參選資格上的限制。(見圖1)
A1、最具體的法律規定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總統選罷法),常聽到報導簡稱的「選罷法」,其實有分總統/副總統與其他公職人員,是不同的法規喔。而從總統選罷法第1條也可以知道[1],更上位的法源依據是憲法第46條[2]及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3]。
A2、這部分的根據要回到總統選罷法的規定,又可以分出必須具備與不能具備的條件:
據總統選罷法第20條第1項[4]所規定,要符合這些條件: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且曾設籍15年以上的選舉人,而且年滿40歲,才可以申請登記成為總統、副總統的候選人。
然而,總統選罷法第20條第2項[5]卻也說明了不得成為候選人的條件之一:如果有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或者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或港澳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等情況,不能登記為候選人。
如曾犯某些特定犯罪(例如貪污)而遭判刑確定,或被褫奪公權,又或者受到監護/輔助宣告等法定情況,也不能登記為候選人[6]。
如果是現役軍人、辦理選舉事務的人員,或者有外國國籍的話,不能申請登記為候選人[7]。
A3、如果符合了QA 2的資格,想成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能透過以下2種方式:
一個政黨僅能推薦一組候選人,且該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中,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的總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5%以上[8]。換言之,較小的政黨是無法直接推出候選人的。
經連署人連署過關,也可以成為候選人,但從1996年總統直選以來,成功連署成為總統候選人的寥寥可數[9]。首先,必須要在選舉公告發布後5天內向中選會申請為被連署人,而且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100萬元[10]。
等中選會公告被連署人名單後,還要在45天內提出連署書,連署人數必須達到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的選舉人總數1.5%門檻(以2020年總統選舉為例,總共要28萬384份[11]),才能算是連署成功、取回保證金。如果連署人數連規定的一半都沒達標,那保證金就會被沒收[12]。
A4、簡單來說,總統選罷法內說明了選舉罷免的機關、選舉人與候選人的資格、選舉公告與活動的限制、投(開)票相關的規範、針對選舉結果衍生的事項(如票數相差太近或得票數相同時怎麼處理)、缺位補選和相關的罷免,還有妨礙選舉罷免的罰則、選舉罷免訴訟等等。而若干細部的規定,尚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補充。
我國對於總統與副總統的資格要求簡介如上,其實只要符合相關法律規範的限制,人人都能夠藉由政黨推薦或連署的方式成為候選人。但競選之餘,保證金能不能拿回來,或是政黨推薦的總統候選人補貼款[13],或許也是總統候選人所關心的另一個重大議題吧!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