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紀岳良(認證法律人)
圖1 醫療委任代理人可以為意願人做什麼?
資料來源:紀岳良 / 繪圖:Yen
刊登於
最後更新於
A為高齡77歲洗腎患者,還有風濕等慢性疾病,飽受病痛折磨,他很擔心病危時遭急救及接上維生系統而無法尊嚴的往生。最近他聽說病人自主權利法已經於 2019年1月6日施行,可以要求醫院依他的意思作醫療處置,更可以找人在他意識不清的時候傳達他尊嚴往生的意志,但A不清楚可以找誰,還有醫療委任代理人可以幫他做什麼事。

資料來源:紀岳良 / 繪圖:Yen
一、擔任意願人的醫療委任代理人[1]有下列三項限制(見圖1)
(一)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二)排除特定身份,避免利害衝突
因意願人(即案例的A)死亡而獲有利益的人,例如案例中A指定死亡後可以獲得遺產的人,以及接受A大體或器官捐贈的人都不得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但如果本身就是意願人的繼承人,像是案例中A的子女,就可以不受此規定之限制,還是可以成為意願人的醫療委任代理人[4]。
(三)簽訂書面委任契約,不得口頭約定
意願人必須提出書面委任契約,例如案例中A如果找到一個符合上述第(一)、(二)項資格限制的醫療委任代理人,雙方簽立委任契約書即生效,而且也可以不只找一個醫療委任代理人[5]。
(四)建議隨預立醫療決定書面一併註記於健保卡
另外,雖然病人自主權利法並未明文規定此書面委任契約應該要一併註記在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但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3條[6]第2款規定:「指定、終止或變更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做註記更新,故就法條整體解釋,建議將委任契約書面連同預立醫療決定書面一併註記較為保險。
二、當意願人意識不清或昏迷時,醫療委任代理人可為意願人做的事[7]有這些
(一)聽取醫生告知意願人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8],也就是可以替意願人瞭解病情評估、治療說明及風險告知。
(二)為意願人簽署同意進行手術或侵入性治療的同意書[9]。
(三)如果意願人曾經有預立醫療決定,像是案例A決定病程末期時拒絕維持生命治療,醫療委任代理人就可以依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為A表達他預立的醫療決定[10]。
三、總結
現代醫療治癒了許多疾病,延長了人們的壽命,但相對的也模糊了死亡與生存的界線,衍生許多無效醫療;有時「救人第一」的理念也使得臨終者承受極大痛苦,無法自主決定想尊嚴死亡的心願,而醫療委任代理人就是一種確保自己的意願清楚傳達的重要角色,也可以避免在世親人為了醫療決定而爭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