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灣某處發生了一場車禍,傷者A送至B醫院救護。C醫師發現A顱骨有骨折、出血等情形,建議手術治療;手術結束後,A轉至加護病房,由D、E醫師照護治療。在加護病房期間,A因發生續發性顱內出血,病情逐漸惡化,最終成植物人。病家認為醫院和醫生沒有注意到A的病況變化、做進一步的治療,向B醫院和C、D、E醫師提起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雙方就此進入漫長的法院訴訟[1]。除了法院訴訟以外,當事人有沒有其他可以解決醫療糾紛的管道呢?
註腳
在臺灣,病人就醫後發生可能避免的重大傷害或死亡,而產生醫療糾紛時[1],依新公布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醫預法)規定,醫院內部必須先組成關懷小組與病家說明、溝通與關懷[2],在醫病雙方無法調解成功時,病家可以進一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市醫療爭議調解會(以下簡稱調解會)申請調解[3];若調解仍無法成立,再採取司法途徑(圖1實線)。
因為醫預法要求「調解先行」,因此就算病家在醫療事故發生後直接向法院或檢察官提告,還是會先被移送調解會調解(圖1虛線),調解無法成立時才會回到司法程序[4]。
由於訴訟具有強烈的對立性和勝敗分明的特質,醫病雙方在訴訟過程中必須不斷地否定對方,以求得法官認同其中一造的主張,取得一個勝敗兩立的判決[5]。此種方式,無疑擴大醫病情緒對立,雙方最後可能均無法獲得理想的結果。尤其病家發動訴訟的動機,多數是因為「想要知道事實真相」,但在訴訟漫長程序中未必能求得「真相」,倘若在進入訴訟前,醫方能在院內與病家充足地溝通說明,紛爭或許就能止於醫院內[6]。
而調解等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是提供雙方可以對談溝通的管道,透過雙方直接交涉、協商解決方案,作成雙方都可以接受的結論,避免衝突對立加深,讓醫病關係有機會從對立走向修復,重新建立起信賴。
有鑑於此,新公布的醫預法即規定院內關懷小組溝通過程與調解程序中所為的道歉、讓步或其他為緩和醫病緊張關係所為等陳述,不可以做為日後訴訟裁判與行政機關裁罰的基礎[7],院方也不可以因為院內人員參與、成立調解,而給予不利益的處置[8],以鼓勵醫方在院內溝通或調解過程中說出事實真相,促成醫病關係修復、和解。
文章一開始的案例,是一個真實的醫療糾紛案件,在歷經8年、6個法院審理[9],最後才因為醫病雙方成立調解而結束案件。長達8年的訴訟,對醫病雙方都是煎熬磨難。醫療糾紛進入法院訴訟,恐怕不符合醫病雙方的最佳利益。對病方而言,在民事方面,病家在醫療訴訟的勝訴機率低、訴訟期間長、賠償金額亦未較傳統民事案件高;在刑事方面,檢察官對醫師的起訴率低、起訴後的定罪率低、定罪後的服刑率低,足見司法訴訟程序並非病家解決醫療糾紛的良方[10]。對醫方而言,即便在醫療訴訟的勝訴機率高,但長時間訟累帶來的壓力焦慮與負面影響並未較少。
為了讓紛爭在進入訴訟前能夠圓滿解決,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即是醫療糾紛案件中重要的處理方式,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因此而生[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