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討論安養信託之前,先說明一下什麼是「信託」。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交給受託人,請受託人依照約定或遺囑記載的方式管理這筆財產、照顧受益人[2]。除此之外,還可以另外找信託監察人監督受託人、幫受益人發聲[3],確保信託順利運行。例如A退休後跟銀行簽信託契約,把退休金交給銀行管理,由銀行每個月撥付2萬元給自己當生活費,避免自己亂花錢或退休金全部被騙走,並由A的兒子和女兒2人共同擔任信託監察人。
廣義的安養信託是指「保障老年退休生活」為目的的信託制度,目前國內許多政府許可兼營信託業的銀行等機構[4](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眼見高齡化社會來臨,逐漸提出多元的信託服務,包含:留房養老信託、有價證券信託、不動產信託等[5],讓擁有不同類型資產的高齡者,都可以享有信託保障的機會。
而狹義的安養信託,依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獎勵金融機構辦理的「高齡者安養信託」,必須同時具備以下3個要件[6]:(見圖1)
除了高齡者以外,在信託業推動信託2.0計畫評鑑及獎勵措施第6條[7]當中,也將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8]的身心障礙者,列為安養信託的受益人之一,因此,安養信託的對象除高齡者外,也同時包含了身心障礙者。
承接上述安養信託的定義,我們可以知道安養信託實際上具備財產管理、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功能,究竟安養信託制度如何具體地發揮保障高齡者的公益目的,可以試著從以下幾個角度觀察。
安養信託可將高齡者的財產(可包含現金、不動產、動產、公司債、股票、違章建築等),一次或分次預先交付予金融機構,讓金融機構藉由開立專款專用的「信託專戶」,以定期或不定期給付的形式,將信託專戶內的財產,提供給高齡者支付長期的生活與醫療開銷[9]。藉由金融機構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制度,以及信託財產不會被強制執行[10]等特色,確保高齡者有穩定的金錢來源支持。
如果高齡者擔心未來可能會因為老病而意識不清、失智等問題,自己的老年規劃無法被貫徹實行,也可以讓安養信託搭配民法的「意定監護」制度。高齡者可以依照民法第1113條之2第1項[11]規定,在意識清楚的狀況下,自行選任信任的監護人,未來因老病喪失意思能力而受監護宣告時[12],即可由當初選任的意定監護人[13]依照意定監護契約的約定,代將受監護高齡者的財產交付信託,或變更調整信託契約的條款。兩個制度的搭配,可以讓喪失判斷或辨識能力的高齡者受監護宣告後,仍有意定監護人依約延續高齡者對於財產安排的自主意思。
如果高齡者另有生活照護等實際需求,依照信託法第25條[14]規定,金融機構可同時與經政府立案的安養機構合作,例如由安養機構照料高齡者的生活,金融機構按月定期給付費用給機構的形式。藉由鼓勵金融機構與醫療、長照、安養機構等跨業結盟的形式[15],讓安養信託制度除了保障財產的層面以外,提供包含:醫療照顧、居家清潔、輔具裝修等服務,以落實高齡者在財務與生活的雙重照護。
註腳
林彥誠(2022),《高齡者信託法制之研究-以探討安養信託為中心》,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民商法組碩士論文。
吳育芬(2022),《意定監護制度——有一天我老了、病了,誰來照顧我?自己來選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