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避免老了錢被騙走,可以選擇「安養信託」嗎?

刊登:2023-02-17・最後更新:2023-03-10
本文

一、什麼是安養信託[1]

(一)什麼是信託?

在討論安養信託之前,先說明一下什麼是「信託」。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交給受託人,請受託人依照約定或遺囑記載的方式管理這筆財產、照顧受益人[2]。除此之外,還可以另外找信託監察人監督受託人、幫受益人發聲[3],確保信託順利運行。例如A退休後跟銀行簽信託契約,把退休金交給銀行管理,由銀行每個月撥付2萬元給自己當生活費,避免自己亂花錢或退休金全部被騙走,並由A的兒子和女兒2人共同擔任信託監察人。

(二)為高齡者、身心障礙者規劃財產的安養信託

廣義的安養信託是指「保障老年退休生活」為目的的信託制度,目前國內許多政府許可兼營信託業的銀行等機構[4](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眼見高齡化社會來臨,逐漸提出多元的信託服務,包含:留房養老信託、有價證券信託、不動產信託等[5],讓擁有不同類型資產的高齡者,都可以享有信託保障的機會。

而狹義的安養信託,依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獎勵金融機構辦理的「高齡者安養信託」,必須同時具備以下3個要件[6]:(見圖1)

圖1 什麼是安養信託?||資料來源:匿名 / 繪圖:Yen
圖1 什麼是安養信託?
資料來源:匿名 / 繪圖:Yen
  1. 老年安養的財產管理、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
  2. 受益人有一位的年齡55歲以上;
  3. 不是單純設立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的。


除了高齡者以外,在信託業推動信託2.0計畫評鑑及獎勵措施第6條[7]當中,也將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8]的身心障礙者,列為安養信託的受益人之一,因此,安養信託的對象除高齡者外,也同時包含了身心障礙者。

二、安養信託的功能

承接上述安養信託的定義,我們可以知道安養信託實際上具備財產管理、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功能,究竟安養信託制度如何具體地發揮保障高齡者的公益目的,可以試著從以下幾個角度觀察。

(一)得事先安排、確保高齡者「生活與醫療開銷的金錢來源」

安養信託可將高齡者的財產(可包含現金、不動產、動產、公司債、股票、違章建築等),一次或分次預先交付予金融機構,讓金融機構藉由開立專款專用的「信託專戶」,以定期或不定期給付的形式,將信託專戶內的財產,提供給高齡者支付長期的生活與醫療開銷[9]。藉由金融機構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制度,以及信託財產不會被強制執行[10]等特色,確保高齡者有穩定的金錢來源支持。

(二)得配合意定監護制度,延續高齡者「財產安排自主意思」

如果高齡者擔心未來可能會因為老病而意識不清、失智等問題,自己的老年規劃無法被貫徹實行,也可以讓安養信託搭配民法的「意定監護」制度。高齡者可以依照民法第1113條之2第1項[11]規定,在意識清楚的狀況下,自行選任信任的監護人,未來因老病喪失意思能力而受監護宣告時[12],即可由當初選任的意定監護人[13]依照意定監護契約的約定,代將受監護高齡者的財產交付信託,或變更調整信託契約的條款。兩個制度的搭配,可以讓喪失判斷或辨識能力的高齡者受監護宣告後,仍有意定監護人依約延續高齡者對於財產安排的自主意思。

(三)得配合老人福利照護機構,完善規劃高齡者的「安養照護機制」

如果高齡者另有生活照護等實際需求,依照信託法第25條[14]規定,金融機構可同時與經政府立案的安養機構合作,例如由安養機構照料高齡者的生活,金融機構按月定期給付費用給機構的形式。藉由鼓勵金融機構與醫療、長照、安養機構等跨業結盟的形式[15],讓安養信託制度除了保障財產的層面以外,提供包含:醫療照顧、居家清潔、輔具裝修等服務,以落實高齡者在財務與生活的雙重照護。

註腳

  1.   本文相關內容曾刊於編輯女子(2022),《安養信託 | 可以如何避免高齡財務危機?》,由作者增修後授權法律百科刊登。
  2.   信託法第1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信託法第2條:「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3.   信託法第52條第2項:「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4.   信託業法第2條:「本法稱信託業,謂依本法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信託為業之機構。」
    信託業法第3條第1項、第2項:「
    I 銀行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適用本法之規定。
    II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規定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其符合一定條件者,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經許可者,適用本法除第十條至第十五條、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以外之規定。」
  5.   林彥誠(2022),《高齡者信託法制之研究-以探討安養信託為中心》,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民商法組碩士論文,頁26。
  6.   信託業辦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評鑑及獎勵措施第2條第1款:「二、用詞定義:(一)高齡者安養信託: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信託。
    1.信託目的為老年安養之財產管理、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
    2.受益人之一為年齡達五十五歲以上者。
    3.不包含單純設立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信託。」
  7.   信託業推動信託2.0計畫評鑑及獎勵措施第6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安養信託獎評鑑項目:用詞定義:(一)安養信託:係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信託:1.受益人之一為年齡達五十五歲以上者或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所稱之身心障礙者;如受益人兼具上述條件者,請自行擇一計入,但不得重複計算。」
  8.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9.   安養信託的運作,可以參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2019),《老人安養信託契約參考範本》。
  10.   信託法第12條:「
    I 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II 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III 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11.   民法第1113條之2第1項:「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12.   民法第14條第1項:「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關於監護宣告的意義與效果,可以參考:雷皓明、張學昌(2022),《什麼是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13.   民法第1113條之4第1項前段:「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14.   信託法第25條:「受託人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15.   信託業推動信託2.0計畫評鑑及獎勵措施第5條第3款第5目「最佳信託獎評鑑項目:自109年9月1日起每期評鑑期間,各款分數如下:……(三)跨業結盟(20分):……5. 與其他非金融業者及社福團體、長照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及醫療機構等進行信託業務轉介合作(4分)。」
延伸閱讀

林彥誠(2022),《高齡者信託法制之研究-以探討安養信託為中心》,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民商法組碩士論文。

吳育芬(2022),《意定監護制度——有一天我老了、病了,誰來照顧我?自己來選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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