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動手打人才算醫療暴力!談醫療暴力的法律責任

刊登:2023-05-06・最後更新: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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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醫療暴力的法律責任||資料來源:張倍齊 / 繪圖:Yen
圖1 醫療暴力的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張倍齊 / 繪圖:Yen

一、醫療暴力的範圍[1](見圖1)

依照醫療法規定[2],為了讓醫療業務、緊急救護業務[3]不被干擾,保障醫護人員[4]、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包含救護技術員,又稱EMT[5])與其他病人權益,除了肢體暴力、言語暴力以外,如果抬棺抗議、糾眾包圍醫院、撒冥紙、毀損物品、在救護車上干擾救護人員等行為,已經達到妨害醫療或救護行為的程度,也都屬於「醫療暴力」,因此範圍比一般日常口語中所指的「暴力」還要再廣一些。常見發生醫療暴力的地點,不只是急診室,在救護車上、一般診所、篩檢站都可能發生。

二、實務上因醫療暴力而受罰的例子

  1. 在急診室,不滿護理師要求站在等候區,朝護理師罵髒話,並說:「信不信我拿鞋子打你」,作勢要拿鞋子攻擊護理師,被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6]
  2. 不滿檢傷、控管流程規定,於護理師量體溫時,徒手猛力攻擊護理師右手,被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7]
  3. 酒後情緒失控,認為護理師故意拖延救治,先推翻護理桌上的物品,導致站在護理桌後方辦公的護理師受傷;並對護理師罵髒話;再舉起椅子作勢揮舞、砸地,又踹踢一旁椅子,被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8]
  4. 不滿醫師對母親巴氏量表的審核程序,向護理師恐嚇:「眼科哪個醫師,馬上寫給我,你馬上給我查,你馬上把那個醫生寫給我,不然我揍你。」被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9]
  5. 質疑醫師的醫療程序而情緒激動,將看診用的電腦螢幕摔向地面,導致電腦螢幕破損,妨害醫師看診業務,被判處2個月有期徒刑[10]
  6. 對診所掛號程序不滿,擅自進入物理診療室,謾罵物理治療師,並拿手機近距離拍照錄影、以手機的燈光照射物理治療師臉部,被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11]
  7. 不滿藥師發給的藥物,在發藥櫃檯對藥師出言恐嚇:「你死不承認,你是要我打到你承認……有時候暴力才能解決問題。」,被判處2個月有期徒刑[12]
  8. 酒醉情緒不穩,於X光檢查時,對醫事放射師口出三字經穢語,又作勢毆打醫事放射師,被判處2個月有期徒刑[13]

三、醫療暴力的責任

(一)刑事責任

1. 妨害醫療業務、救護業務

對醫護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如阻擋救護車而妨害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14],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下罰金[15]。如因此使醫護人員、緊急救護人員重傷或死亡,最高可處無期徒刑[16]

醫療法第106條第2項、第3項的規定,因為強化保護醫護人員與醫療秩序的考量,刑度比類似行為的刑法強制罪[17]、恐嚇危害安全罪[18]都還要重。

2. 公然侮辱罪[19]

至於對醫護人員辱罵的情形,實務見解認為並不屬於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的「其他非法之方法」,需要回歸刑法的公然侮辱罪處理[20]。因此如果在牙醫診所候診室對牙醫師拍桌大罵:「你不認識字啊?」、「你有病!」,可能會依刑法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21]

3. 傷害罪

若對醫護人員有傷害行為,會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22]

醫療法第106條的刑責,是非告訴乃論罪[23],而刑法的公然侮辱罪跟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罪,因此即使醫護人員想息事寧人,並未追究公然侮辱、傷害等行為,檢察官仍可以就妨害醫療業務行使的部分直接進行偵查起訴。

4. 毀損保護生命之設備

毀損醫療場所內保護生命的設備,如心血管疾病病人的維生設備、洗腎病人的血液透析器,導致他人的生命、身體健康產生危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24]

(二)民事責任

對醫護人員的辱罵、肢體上傷害,導致醫護人員受有生理、心理上痛苦,除了須賠償精神上痛苦(慰撫金)以外,如果醫護人員受有財產上損失(例如醫療費、因傷休養期間的薪資),也要一併賠償[25]

(三)行政責任

以非法方式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處3萬元~5萬元罰鍰[26]。但如果醫療暴力已經受有刑事處罰,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27],不再負擔行政責任[28]

四、醫療暴力發生時可以做什麼?

(一)雇主(醫院、診所)

1. 事發當下

請保全介入並報警,隔離施暴者與當事者,避免人員受傷。維持現場秩序並且同步蒐證[29]

2. 事後處置

醫療暴力有可能是行政責任,也可能是刑事責任。由警察機關移送地檢署偵辦追究刑事責任;通報衛生局,由衛生局裁量是否就行政責任處以罰鍰。雇主也應保全物證(如監視器畫面),並提供醫護人員法律協助[30]

(二)醫護人員

請保全即時介入,現場可錄音、錄影蒐證,如有受傷,須留意時效:傷害罪告訴要在6個月內提出,民事賠償須在2年內提出[31]

(三)現場民眾

協助報警;也可主動向醫方或警方表示願意作證,協助調查。

五、預防醫療暴力

(一)雇主(醫院、診所)

可在高風險區域如急診室、精神科病房及候診室等,設置全時攝錄影機及警報系統;與警政機關或保全公司合作,裝設通報設備;也可在接待處、掛號處、批價處、藥局、護理站或診間等設置縱深較長的服務檯、加裝強化玻璃或採包圍式防護設計[32]

(二)醫護、救護人員

對之前有暴力病史、酒癮和藥癮、有精神疾患者、神智狀態改變者,口頭威脅、口出惡言等,有潛在妨害醫療安全風險的病人或陪伴者,都多所警覺,適時溝通化解、警告;請保全、駐警即時介入。

註腳

  1.   作者張倍齊律師粉絲專頁:張倍齊律師-法律護身符
  2.   醫療法第24條第2項:「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法第106條第2項、第3項:「
    II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III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條:「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包括下列事項:
    一、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傷病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
    二、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三、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之轉診。
    四、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
  4.   醫事人員並不僅限於醫師、護理師,也包含其他領有醫事相關職業證書的專業人員。
    醫療法第10條:「
    I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驗光生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II 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5.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條:「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
  6.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052號刑事簡易判決
  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085號刑事簡易判決
  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022號刑事簡易判決
  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347號刑事簡易判決
  1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240號刑事簡易判決
  1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738號刑事判決
  12.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17號刑事判決
  13.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簡字第2184號刑事判決
  14.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86號刑事簡易判決
  15.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
  16.   醫療法第106條第4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7.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I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8.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19.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I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0.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22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375號刑事判決見解認為「不理性病患或病患家屬對醫護人員辱罵」,不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所指的「其他非法之方法」,應回歸刑法的公然侮辱罪處理。主要理由為:
    (1)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是以強暴、脅迫、恐嚇作為侵害手段的例示性規定,所謂「其他非法之方法」應該與強暴、脅迫、恐嚇或具有同等強制或威脅性質的手段,才能相提並論。
    (2)醫療法第106條第1項對於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執行之行為,皆設有罰鍰規定(也就是行政責任),但同條第3項的刑事責任,卻未列入公然侮辱的行為態樣,應是立法者有意排除。
  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刑事簡易判決
  22.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3.   許多人會將非告訴乃論罪稱為「公訴罪」,但這並不是精確的講法,因為「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和「公訴與自訴」並不相同,也沒有絕對關聯,兩者更不能劃上等號,相關討論請見楊舒婷(2022),《什麼是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和公訴與自訴有什麼不同?》。
  24.   醫療法第106條第2項。
  2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3201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6.   醫療法第106條第1項:「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27.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28.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6號行政訴訟判決
  29.   目前各大醫院多有制定相關處理流程,例如三軍總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平時即應熟悉醫療暴力事發時的處置SOP與演練。
  30.   衛生福利部也曾發布「危害醫院醫療安全之應變流程指引」可供醫護人員與其雇主參考,衛生福利部醫事司(2022),《危害醫院急診醫療安全之應變》,最後瀏覽日:2023年5月3日。
  31.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32.   勞動部曾發布「醫療機構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指引」,除了提供預防措施外,也要求雇主建立事件處理程序,指引全文可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2022),《醫療機構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提供odt檔PDF檔下載,最後瀏覽日:2023年5月3日。
延伸閱讀

臺灣高等檢察署(2022),《珍惜醫療資源,拒絕醫療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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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喬縈(進階會員) 2023-09-26 04:24:43
北榮總男護理師無故大聲咆哮病患家屬可以告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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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3-10-16 12:42:08
以上都是針對病患的處罰沒有看到針對醫事人員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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