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動手打人才算醫療暴力!談醫療暴力的法律責任


文:張倍齊(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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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醫療暴力的法律責任||資料來源:張倍齊 / 繪圖:Yen
圖1 醫療暴力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張倍齊 / 繪圖:Yen

一、醫療暴力的範圍[1](見圖1)

依照醫療法規定[2],為了讓醫療業務、緊急救護業務[3]不被干擾,保障醫護人員[4]、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包含救護技術員,又稱EMT[5])與其他病人權益,除了肢體暴力、言語暴力以外,如果抬棺抗議、糾眾包圍醫院、撒冥紙、毀損物品、在救護車上干擾救護人員等行為,已經達到妨害醫療或救護行為的程度,也都屬於「醫療暴力」,因此範圍比一般日常口語中所指的「暴力」還要再廣一些。常見發生醫療暴力的地點,不只是急診室,在救護車上、一般診所、篩檢站都可能發生。

二、實務上因醫療暴力而受罰的例子

  1. 在急診室,不滿護理師要求站在等候區,朝護理師罵髒話,並說:「信不信我拿鞋子打你」,作勢要拿鞋子攻擊護理師,被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6]
  2. 不滿檢傷、控管流程規定,於護理師量體溫時,徒手猛力攻擊護理師右手,被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7]
  3. 酒後情緒失控,認為護理師故意拖延救治,先推翻護理桌上的物品,導致站在護理桌後方辦公的護理師受傷;並對護理師罵髒話;再舉起椅子作勢揮舞、砸地,又踹踢一旁椅子,被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8]
  4. 不滿醫師對母親巴氏量表的審核程序,向護理師恐嚇:「眼科哪個醫師,馬上寫給我,你馬上給我查,你馬上把那個醫生寫給我,不然我揍你。」被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9]
  5. 質疑醫師的醫療程序而情緒激動,將看診用的電腦螢幕摔向地面,導致電腦螢幕破損,妨害醫師看診業務,被判處2個月有期徒刑[10]
  6. 對診所掛號程序不滿,擅自進入物理診療室,謾罵物理治療師,並拿手機近距離拍照錄影、以手機的燈光照射物理治療師臉部,被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11]
  7. 不滿藥師發給的藥物,在發藥櫃檯對藥師出言恐嚇:「你死不承認,你是要我打到你承認……有時候暴力才能解決問題。」,被判處2個月有期徒刑[12]
  8. 酒醉情緒不穩,於X光檢查時,對醫事放射師口出三字經穢語,又作勢毆打醫事放射師,被判處2個月有期徒刑[13]

三、醫療暴力的責任

(一)刑事責任

1. 妨害醫療業務、救護業務

對醫護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如阻擋救護車而妨害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14],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下罰金[15]。如因此使醫護人員、緊急救護人員重傷或死亡,最高可處無期徒刑[16]

醫療法第106條第2項、第3項的規定,因為強化保護醫護人員與醫療秩序的考量,刑度比類似行為的刑法強制罪[17]、恐嚇危害安全罪[18]都還要重。

2. 公然侮辱[19]

至於對醫護人員辱罵的情形,實務見解認為並不屬於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的「其他非法之方法」,需要回歸刑法的公然侮辱罪處理[20]。因此如果在牙醫診所候診室對牙醫師拍桌大罵:「你不認識字啊?」、「你有病!」,可能會依刑法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21]

3. 傷害罪

若對醫護人員有傷害行為,會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22]

醫療法第106條的刑責,是非告訴乃論[23],而刑法的公然侮辱罪跟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罪,因此即使醫護人員想息事寧人,並未追究公然侮辱、傷害等行為,檢察官仍可以就妨害醫療業務行使的部分直接進行偵查起訴

4. 毀損保護生命之設備

毀損醫療場所內保護生命的設備,如心血管疾病病人的維生設備、洗腎病人的血液透析器,導致他人的生命、身體健康產生危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24]

(二)民事責任

對醫護人員的辱罵、肢體上傷害,導致醫護人員受有生理、心理上痛苦,除了須賠償精神上痛苦(慰撫金)以外,如果醫護人員受有財產上損失(例如醫療費、因傷休養期間的薪資),也要一併賠償[25]

(三)行政責任

以非法方式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處3萬元~5萬元罰鍰[26]。但如果醫療暴力已經受有刑事處罰,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27],不再負擔行政責任[28]

四、醫療暴力發生時可以做什麼?

(一)雇主(醫院、診所)

1. 事發當下

請保全介入並報警,隔離施暴者與當事者,避免人員受傷。維持現場秩序並且同步蒐證[29]

2. 事後處置

醫療暴力有可能是行政責任,也可能是刑事責任。由警察機關移送地檢署偵辦追究刑事責任;通報衛生局,由衛生局裁量是否就行政責任處以罰鍰。雇主也應保全物證(如監視器畫面),並提供醫護人員法律協助[30]

(二)醫護人員

請保全即時介入,現場可錄音、錄影蒐證,如有受傷,須留意時效:傷害罪告訴要在6個月內提出,民事賠償須在2年內提出[31]

(三)現場民眾

協助報警;也可主動向醫方或警方表示願意作證,協助調查。

五、預防醫療暴力

(一)雇主(醫院、診所)

可在高風險區域如急診室、精神科病房及候診室等,設置全時攝錄影機及警報系統;與警政機關或保全公司合作,裝設通報設備;也可在接待處、掛號處、批價處、藥局、護理站或診間等設置縱深較長的服務檯、加裝強化玻璃或採包圍式防護設計[32]

(二)醫護、救護人員

對之前有暴力病史、酒癮和藥癮、有精神疾患者、神智狀態改變者,口頭威脅、口出惡言等,有潛在妨害醫療安全風險的病人或陪伴者,都多所警覺,適時溝通化解、警告;請保全、駐警即時介入。

延伸閱讀

臺灣高等檢察署(2022),《珍惜醫療資源,拒絕醫療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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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喬縈(進階會員) 2023-09-26 04:24:43
北榮總男護理師無故大聲咆哮病患家屬可以告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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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3-10-16 12:42:08
以上都是針對病患的處罰沒有看到針對醫事人員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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