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醫療法規定[2],為了讓醫療業務、緊急救護業務[3]不被干擾,保障醫護人員[4]、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包含救護技術員,又稱EMT[5])與其他病人權益,除了肢體暴力、言語暴力以外,如果抬棺抗議、糾眾包圍醫院、撒冥紙、毀損物品、在救護車上干擾救護人員等行為,已經達到妨害醫療或救護行為的程度,也都屬於「醫療暴力」,因此範圍比一般日常口語中所指的「暴力」還要再廣一些。常見發生醫療暴力的地點,不只是急診室,在救護車上、一般診所、篩檢站都可能發生。
對醫護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如阻擋救護車而妨害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14],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下罰金[15]。如因此使醫護人員、緊急救護人員重傷或死亡,最高可處無期徒刑[16]。
醫療法第106條第2項、第3項的規定,因為強化保護醫護人員與醫療秩序的考量,刑度比類似行為的刑法強制罪[17]、恐嚇危害安全罪[18]都還要重。
至於對醫護人員辱罵的情形,實務見解認為並不屬於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的「其他非法之方法」,需要回歸刑法的公然侮辱罪處理[20]。因此如果在牙醫診所候診室對牙醫師拍桌大罵:「你不認識字啊?」、「你有病!」,可能會依刑法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21]。
若對醫護人員有傷害行為,會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22]。
醫療法第106條的刑責,是非告訴乃論罪[23],而刑法的公然侮辱罪跟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罪,因此即使醫護人員想息事寧人,並未追究公然侮辱、傷害等行為,檢察官仍可以就妨害醫療業務行使的部分直接進行偵查起訴。
毀損醫療場所內保護生命的設備,如心血管疾病病人的維生設備、洗腎病人的血液透析器,導致他人的生命、身體健康產生危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24]。
對醫護人員的辱罵、肢體上傷害,導致醫護人員受有生理、心理上痛苦,除了須賠償精神上痛苦(慰撫金)以外,如果醫護人員受有財產上損失(例如醫療費、因傷休養期間的薪資),也要一併賠償[25]。
以非法方式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處3萬元~5萬元罰鍰[26]。但如果醫療暴力已經受有刑事處罰,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27],不再負擔行政責任[28]。
請保全介入並報警,隔離施暴者與當事者,避免人員受傷。維持現場秩序並且同步蒐證[29]。
醫療暴力有可能是行政責任,也可能是刑事責任。由警察機關移送地檢署偵辦追究刑事責任;通報衛生局,由衛生局裁量是否就行政責任處以罰鍰。雇主也應保全物證(如監視器畫面),並提供醫護人員法律協助[30]。
請保全即時介入,現場可錄音、錄影蒐證,如有受傷,須留意時效:傷害罪告訴要在6個月內提出,民事賠償須在2年內提出[31]。
協助報警;也可主動向醫方或警方表示願意作證,協助調查。
可在高風險區域如急診室、精神科病房及候診室等,設置全時攝錄影機及警報系統;與警政機關或保全公司合作,裝設通報設備;也可在接待處、掛號處、批價處、藥局、護理站或診間等設置縱深較長的服務檯、加裝強化玻璃或採包圍式防護設計[32]。
對之前有暴力病史、酒癮和藥癮、有精神疾患者、神智狀態改變者,口頭威脅、口出惡言等,有潛在妨害醫療安全風險的病人或陪伴者,都多所警覺,適時溝通化解、警告;請保全、駐警即時介入。
註腳
臺灣高等檢察署(2022),《珍惜醫療資源,拒絕醫療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