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對孕婦實施產前檢查,評估胎兒身心是否健康、懷孕與生產過程的風險,作為醫師決定安胎、生產方式以及孕婦是否實施人工流產[2]的參考,屬於醫療行為中的「診斷」行為[3]。
依據優生保健法,醫師幫孕婦產檢時,如果發現胎兒不正常,必須將實情告知孕婦本人或配偶;另外,醫師如果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的必要,應勸孕婦施行人工流產[4],這是產前檢查醫師的告知義務與勸導義務。
優生保健法一方面是規定醫師的義務,另一方面也是孕婦的權利。也就是孕婦對於具有先天性疾病的不健康胎兒,有選擇除去的權利(自由)。倘若因為醫師的醫療疏失,沒有發現胎兒不健康並及時告知懷胎婦女,導致孕婦錯失依法[5]自願施行人工流產的機會,而生下不健康的嬰兒,就是侵害孕婦自主決定施行人工流產的權利[6]。
如果醫師經檢查「發現」胎兒不正常,卻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當然是違反注意義務。但法律是要求醫師在已經「發現」胎兒有不健康時需要告知,這是以已經發現為前提,但法律不是要求醫師在產檢時,「一定」要檢查出來[7]。以下幾種情形,雖然沒有檢查出畸形胎兒,但醫師不一定有疏失。
醫學雖然持續進步,但醫學有技術上的極限,受限於當下醫療水準、檢查儀器精密度等因素,加上醫學本來就有各種風險與不確定性,不能單從結果論,認為醫師沒檢查出來胎兒不正常狀態,就是有疏失[8]。
「醫療常規」是臨床醫療上由醫療習慣、條理或經驗等形成的常規,目前實務上大多作為初步判斷醫護人員注意義務的標準[9],也經常是法院攻防的重點。實務上多認為符合醫療常規,醫護人員就已經盡了必要的注意義務,沒有疏失;但違反醫療常規,還要看病人的死傷是否是該疏失所造成、醫護人員是否符合臨床專業裁量的範圍等[10]。
也就是說,符合醫療常規,原則上醫護人員不用負責;但違反醫療常規,還要進一步看其他因素,以決定醫護人員是否需要負責。例如,醫師幫癌症患者開刀,如果有符合醫療常規,不能因為癌症沒好就說醫師手術有瑕疵,醫師並不保證癌症一定會好或者沒有併發症[11]。
因此,如果符合醫療常規,即使產檢沒有檢查出胎兒異狀,醫師也不用負擔法律責任,這些案例會接著在(下)篇介紹;但另一方面,如果醫師確實有疏失,孕婦和他的家屬可以請求賠償哪些費用,(下)篇也會一併說明。
註腳
周吉麒(2022),《醫事人員在執行醫療業務時,該注意到什麼程度?方不構成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