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中由誰負責舉證?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
(一)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舉證責任是民事訴訟上極為重要的課題,訴訟上應由誰負責舉證,涉及舉證責任的分配。法院審判最重要的核心是「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兩部分,其中認定事實的部分,法院必須依靠雙方提出的各種證據來判斷。一方面,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為求勝訴,須盡力舉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另一方面,如果當事人已經窮盡所有的舉證方法,而待證事實卻仍真偽不明時,法院就會判依法要負責舉證卻未提出證據的人敗訴。因此舉證責任的分配,亦意味著訴訟結果風險的分配。
舉證責任分配的依據,我國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應該就有利於自己的事實負舉證的責任;具體操作方式,通說認為主張權利存在的人,應就權利發生之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實為舉證;否認權利存在的人,應就權利障礙、權利消滅或權利抑制法律的要件負舉證責任。
(二)醫療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醫療事故中受有損害的病患或家屬如果要提起民事訴訟,可同時依侵權責任及契約責任,向醫師或醫院請求損害賠償。惟由誰來負責舉證,依上述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說明如下:
1. 侵權責任
當原告(病方)主張被告(醫方)有侵權責任時,若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起訴作為請求權基礎,這條規定的要件有:被告(醫方)有故意過失、侵害行為、被告(醫方)的侵害行為與原告(病方)的損害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這些都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權利發生要件,要件都存在的話原告(病方)就會勝訴,所以由主張有請求賠償權利的原告(病方)負舉證責任。
2. 契約責任
當原告(病方)主張被告(醫方)有契約責任時,若以民法第227條第2項起訴作為請求權基礎,這條規定的要件有:雙方之間存在醫療契約、被告(醫方)具有債務不履行的事實、可歸責事由,以及損害與債務不履行間具有因果關係。這些要件也都是債務不履行請求權的權利發生要件,要件都存在的話原告(病方)就會勝訴,所以由主張有請求權的原告(病方)負舉證責任。
二、在舉證責任分配有顯失公平時,得例外減輕、轉換舉證責任
(一)舉證責任的減輕或轉換
不過有原則就有例外,除了法律特別規定外,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當要求一方舉證會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適度減輕或合理轉換一方的舉證責任,以實現訴訟法上的武器平等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關於舉證責任分配減輕的立法理由,在於現代型訴訟事件中,如公害、醫療、產品責任、環境訴訟等,對於被害人而言,時常面臨證據都在對方手上、蒐證困難、難以證明因果關係等,若依照僵化固定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不免有失公平正義,導致被害人起訴也無法獲得應有的救濟,所以這時候必須例外減輕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轉而由加害人舉出反證才能免責。
(二)醫療訴訟中舉證責任減輕或轉換的原因
我國實務在醫療糾紛的訴訟中,適用舉證責任轉換的類型很多,其中例如「重大醫療瑕疵原則」:當病人已經能證明案件中有重大醫療瑕疵並造成損害,導致病人所受損害與醫療瑕疵間的因果關係難以釐清,就例外改由造成因果關係難以舉證的醫師負責舉出反證證明因果關係不存在,減輕被害病人的舉證責任,屬於舉證責任的轉換的一種。
三、案例說明
在一開始的案例,依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原告(病方)應就被告(醫方)的過失行為與其損害間有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原告(病方)若無法提出足夠的證據讓法院確信事實存在,就要承擔敗訴結果。案件的第一、二審法院就是認為原告(病方)無法證明其損害與被告(醫方)的過失行為有因果關係,依舉證責任一般原則,判原告(病方)敗訴。
但最高法院認為,被告(醫方)在病患出現兩次頭暈噁心症狀後,卻沒有進一步處置、病歷上也沒有紀錄,被告(醫方)的行為有重大瑕疵;因病歷沒有任何記載,導致被告(醫方)瑕疵行為與病患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難以釐清,依據「重大醫療瑕疵原則」,因果關係無法釐清的不利益,應轉由被告(醫方)負擔。因此,反而是被告(醫方)要提出證據證明他的瑕疵醫療行為與病患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係,被告(醫方)若無法舉證推翻,法院會認為被告(醫方)的瑕疵醫療行為與病患損害間存在因果關係,因而面臨敗訴的風險。
我國法通常以公平原則、誠信原則、武器平等原則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將舉證責任置換,這種由法官就個案實質認定裁量空間,有時也讓原被告對於可能導致舉證責任置換的範圍捉摸不定。英美法則以事實說明自己原則,在符合以下條件下,即可以適用:
(⼀) 此類事件在沒有疏忽的情況下不會發⽣
(⼆) 導致損害發⽣之⼯具或⽅法,必須在被告排他性的控
制之下
(三) 原告對於損害之發⽣,必須無故意⾏為或具有任何原
因⼒
另外,舉證責任以外,英美的專家證人及我國的鑑定制度似乎也有不同之處,也想看看有關醫療過失鑑定的文章。
相關介紹參照⾃
陳聰富. (2007). 美國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研究. 政⼤法學評論(98)
臺北地⽅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72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