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為了推廣自家生產的梅子醋,特地成立臉書粉絲專頁並於該專頁貼文宣傳:「自家手作梅子醋,每天喝一杯有助於開胃、降火氣,長期飲用更有改善過敏體質、降血壓的功效喔!數量有限,欲購從速!」想不到過幾天後,A卻收到衛生局寄來的陳述意見通知書,才發現上述行為可能已經違法了。請問,A的法律責任為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為了達成「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的立法目的,對於食品的「標示」、「宣傳」或「廣告行為」訂有相關限制。而食品依據相關法規與實務見解[1],可分為「一般食品」與「健康食品」,雖然健康食品可以標示具有保健功效,但同樣要注意不能違反食安法的限制。而標示、宣傳或廣告行為根據嚴重程度,可分為以下2類情形:
因為食安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所使用的「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等用語,仍存在一定的不明確性,因此為了使認定的標準更加明確以供民眾遵循,衛福部依照同條第4項[6]的授權訂定「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以下簡稱認定準則),認定準則的主要內容如下:
依認定準則第4條規定,廣告內容屬於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的情形包含:
另一方面,為使食品廣告相關限制的界線更為明確,認定準則也明訂食品廣告得使用認定準則附件1所列的詞句,例如「幫助消化、調節體質」等。又如果食品含有特定的營養素,則還可以按照所含有的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使用認定準則附件2所列的詞句,例如含有維生素C可標示具抗氧化作用,使用這些詞句並不會被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11]。
依照認定準則第5條規定,廣告內容涉及醫療效能者,包含以下3種情形:
A在臉書粉絲專頁上刊載的梅子醋食品廣告,其中提到飲用梅子醋可以開胃、降火氣的部分,都是認定準則附件1裡面所列通常可使用的詞句,這部分應該沒有違法疑慮。
不過,廣告中有關長期飲用梅子醋可以改善過敏體質、降血壓的說法,則很有可能被認定屬於認定準則第5條第1款「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的詞句,因而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2項「不得為醫療效能廣告」的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A可能會因此被處以60萬~500萬元的罰鍰。
註腳
張靜如(2022),《食品竄改有效期日之法律問題》。
張靜如(2022),《為何政府可以要求業者將變質食品預防性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