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而患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俗稱愛滋病),卻隱瞞病情,在沒有告知B自己感染HIV的情況下,與B進行未戴保險套的性行為,B事後才得知此事趕快前往醫院進行愛滋病篩檢,結果呈陰性反應,並未染病[1]。
B雖然僥倖未被傳染,但A明知自己染疫,在未告知B的情形下與對方發生性行為,會犯罪嗎?如果雙方是沒戴套的口交行為,A有罪嗎?
註腳
我國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規定[1],明明知道自己感染HIV,但進行以下其中一種行為卻沒有告知對方自己是感染者,導致傳染給對方,將面臨5~12年的有期徒刑:
必須注意的是,只要做了上面的任一行為,就算對方沒有真的被傳染,也可能構成未遂犯,仍會受罰。
如果集中討論性行為這點,從前面的說明可以推論得出,愛滋感染者並不是任何時候都必須揭露自己染病,只有在與他人進行的是「危險性行為」卻未先告知,才算犯罪;換言之,如果雙方發生的不是危險性行為,感染者並不會因為隱瞞病情而受到刑事制裁。那怎樣才算是危險性行為?又需要造成什麼結果呢?
危險性行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2個條件,缺一不可[2]:
如果光看第1點,要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則性行為是有套或無套,似乎被當作危險與否的區辨標準;然而,從第2點看出,這種性行為還必須同時是醫學上評估具有「重大傳染風險」,才算是危險性行為,近期有實務見解認為,隨著醫學研究進展,有些性行為雖然沒有戴套,但沒有傳染HIV病毒的可能,例如是未射精的口交行為,且性行為前感染者有穩定治療、服藥讓HIV病毒量下降到無法測出的程度[3],國際上提出「U=U」(Undetectable = Untransmittable)的概念,意思是「測不到體內有愛滋病毒,就等於不會傳染」即使是進行未隔離性行為,也不會將愛滋病傳染給性伴侶[4]。這種經醫學認定沒有重大傳染風險的性行為,就不是「危險性行為」[5],即使沒有事前告知對方自己是愛滋感染者,也不會犯罪。
實際上要證明「被誰傳染」並不容易[6]。不過,即使沒有傳染給他人,也仍是犯罪未遂的行為,法律還是會處罰明知自己感染還與他人做危險性行為的感染者。
除了危險性行為、針頭共用必須告知,法律還規定愛滋感染者就醫時原則上必須向醫事人員告知已感染[7],沒有告知的話,會面臨新臺幣3萬~15萬元的罰鍰[8]。至於醫師如果診斷出病人是感染者,醫師必須向地方政府通報,收到消息的地方政府公衛人員可以調查感染源和接觸者,通知他們接受HIV的諮詢與檢查[9]。
回到本案,B雖然僥倖未被感染愛滋,A難道就不需要負法律上的責任嗎?必須看他們的性行為是不是危險性行為!如果是,例如A的愛滋病毒量明明很高,還與B進行無套插入式性交,就算沒有成功傳染給他人也還是會被罰喔!但如果不是危險性行為,例如雖然沒戴套,但是未射精的口交行為,且性行為前A有服藥讓HIV病毒量下降到無法測出的程度,有法院認為這樣A就不受刑事懲罰。
有實務見解指出,這條規定的目的[10],是基於維護大眾身體健康的公共利益,並衡量感染者的個人性自主權,在法律上以要求感染者「戴保險套從事性行為」等最小限制方式,阻斷感染途徑,防治控制疫情。
但,這樣處罰會不會太苛刻[11]?且無套性行為本來就存在著較高的性病感染風險,僅仰賴患病那一方的告知義務來確保性行為的安全,足夠嗎?
儘管鼓勵知道自己疾病狀況的人在與他人從事性行為時誠實告知病情,但社會對於HIV帶原者的誤解,帶原者一旦揭露病情,恐怕面臨個人隱私被轉傳以致日常生活無法安穩度過的劇變,在說與不說都面臨難題的情形下,法律仍對未告知者處以嚴苛的刑事罰責,似乎仍有討論的空間。
1. 陳俊偉(202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實行危險性行為的刑責認定-評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2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136期,頁66-82。
2. 林欣柔(2014),〈伴侶風險告知侵害感染者隱私?論愛滋接觸者追蹤與公衛人員之保密義務〉,《疫情報導》,第30卷第23期,頁480-488。
3. 聯合報(2020),《【新聞剪報】醫界:國際研究證明 U=U者性行為不會傳染》。
4. 報導者(2018),《當法律落後科學時,HIV條例「傳染愛滋罰款」究竟保護了誰?》。
5. 社團法人台灣露德協會(n.d.),《【國際】U=U醫學實證國際共識聲明》。